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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商标注册流程方法

2021-08-10 18:25:14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局8月20日发出关于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说明及申请注意事项的公告,就商标注册申请分割业务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办理流程
1、商标局向申请人发送《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时,附送《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
2、申请人申请分割的,应当按照《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中“备注”所提具体要求,在商标局附送的原件上填写并签字盖章。
3、申请人或其代理人应当自收到《商标注册申请部分驳回通知书》附送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15日内,将该申请原件直接提交或者邮寄回商标局。不申请分割的,无需提交。
4、商标局对申请人或其委托代理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及相关证明文件进行审查。
对符合要求的,将申请人的原注册申请分割为两件,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生成新申请号,保留原申请日期,刊登初步审定公告;对拟驳回部分,保留原申请号,申请人可以通过驳回复审等后续程序继续主张权利。
对不符合要求的,视为不同意分割,待部分驳回决定法定程序终结后,再对其中部分审定的部分予以公告。
5、申请人申请分割的,无需缴纳费用。
二、填写要求
1、申请人直接递交的,在《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申请人章戳(签字)”栏盖章或签字;委托代理机构递交的,代理机构在该申请“代理机构章戳”栏盖章,商标代理从业人员在“代理人签字”栏签字。
2、以下情况应提交相关证明文件:
(1)申请人名称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相关变更证明文件原件或经公证的复印件;
(2)代理机构发生变更的,应当附送申请人已向商标局申请办理变更商标代理人并被受理的相关证明,通常为我局作出的该申请受理通知书复印件。
三、注意事项
1、每件注册申请只限分割一次,且仅适用于商标局对一件商标注册申请在部分指定商品或服务上予以驳回程序中,其他程序均不予分割。
2、申请人提交的《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应当为商标局附送的该原件,且任何栏目内容不得涂改,否则,视为不同意分割。
3、申请人应当严格按照备注要求填写《商标注册申请分割申请》并签章。未按要求填写、签章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4、申请人应当在法定期限内提交分割申请。期满未提交的,视为不同意分割。
5、分割申请一旦提交,不得撤回。
2016年4月起委托审协中心承担,多中心审查,目前为北京、广州中心。审查工作以对申请材料的书面审查为主;重点审查申请材料的完备性、规范性和一致性;从申请文件来印证申请人的身份真实性;以申请时间先后进行审查,随机分配(不同时提交的申请可能分解,建议集中申报),保证公平。
1. 转让审查
(1)2015商标法及实施条例对转让程序的修改:双方申请、双方办理;针对双方当事人。
(2)转让审查范围:重点保障申请文件一致性。申请人对申请文件真实性负责。便利化改革目的在于简化程序、方便当事人。
2.申请文件
(1)申请文件的完备性:申请书、双方的代理委托书、双方的身份证明文件 (网上申请还需转让声明,商标移转属于单方申请的例外) 。
(2)申请文件的规范性:申请书填写内容完整,使用规定的格式、规范的中文即简体汉字、代理人签字、盖章签字完备,身份证明文件有效
(3)申请文件的形式一致性:申请书转受让人名称印章与身份证明文件及代理委托书名称印章一致、申请书代理组织名称与印章一致与委托代理书一致、申请书填写的转让商标与代理委托书内容一致;附送的其他文件如转让协议、公证书等内容应与转让申请书内容一致;商标移转的申请书内容与附送的有关证明文件法律文书内容一致。
3.商标权利主体
商标法第四条:自然人、法人或其他组织
民法总则:自然人、法人和非法人组织
自然人:包括个体工商户和农村承包经营户
法人:营利法人、非营利法人和特别法人
非法人组织:个人独资企业、合伙企业、不具备法人资格的专业服务机构
不同类型的权利主体,其民事行为能力的法律规定不同,因此在处分其商标权利时,规定也不同。
4.商标权利有效性
涉及影响商标权利灭失的有关程序:商标注册申请:不予受理、驳回(全驳)、驳回复审、异议(全部)不予注册、不予注册复审。
注册商标:(商标局)无效宣告、(商标局)无效宣告复审、(商评委)无效宣告、撤销(三年停止使用、通用名称)、撤销复审、超出有效期。
5.对其他利益相关方的影响
转让程序是对商标权的一种处分程序,可能影响其他利益相关方。
①被许可人
②在先转让未被核准的受让方
③已签订协议但未提交转让申请的受让方
④对商标权属的争议方
⑤权利限制:法院查封、质押
6. 易导致混淆或其他不良影响的审查
主要从公众和社会角度出发,从国家利益和社会公众利益考量,该转让是否会导致混淆和不良影响。
对于双方商标已经客观事实上共存的,利害关系人认为转让商标系不当注册,不必然导致认定转让会导致混淆;;
重点关注:一些有着重大影响、政治意义、涉及民族感情的商标;某些地名商标;企业名称全称商标
违反商标法实施条例第87条规定的受让人,可以适用此款。
7.其他审查问题
(1)关于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转让
已作出审查结论的注册申请应参照注册商标审查;同日注册申请的转让应一并。
(2)关于注册商标与注册申请变更
注册商标发放变更证明,注册申请发放核准变更通知书(待核准注册后注册证为新名称地址)。
(3)连续转让
应待第一步转让核准公告后,办理第二步。
(4)撤回程序
原申请渠道与撤回申请提交渠道原则上一致
(5)关于提供公证文件的要求
不得强制要求提供公证的总体原则;公证文件对转让真实性、申请主体资格的强证作用;公证文件不能替代申请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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