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加快审查,可以吗?
2021-01-22 15:29:46
[实用新型专利]加快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审查可以加快吗?这是目前很多企业都想知道的问题。实用新型专利申请量越来越大,那么每一项申请都可以通过吗?如果被审查,应该如何审查?让我们一起来看看智科知识产权边肖。
加快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
加快审查实用新型专利申请?在这次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中,第一部分的第一章“发明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和第三章“外观设计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在审查范围、审查原则和审查程序等方面进行了修改,并作了明确规定。
2001年版审查指南(以下简称“原指南”)仅从法律规定上界定了初步审查的范围,并未明确规定三项专利初步审查的具体审查范围,对三项专利的每一章也没有统一明确的规定。根据专利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四条,修改后的审查指南进一步细化并明确了初步审查的范围,并在三项专利的介绍中分别详细列举了初步审查的范围和法律依据,明确了初步审查包括:
(1)正式审查申请文件
(2)审查申请文件中明显的实质性缺陷
(3)其他文件的正式审查
(4)相关费用审查
原审查指南中的“格式审查”或“表格审查”统一定义为“表格审查”。一是复习用语统一;二、从定义上看,明确形式审查是指在初步审查中,审查员应当审查申请人提交的申请文件以及与专利申请文件有关的其他文件是否符合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规定的形式要求。
【/h/】在第一部分第二章“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15.2.1节的审查原则基础上,根据三项专利对初步审查的统一要求,对原审查原则进行了补充和完善,制定了初步审查的审查原则。明确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应当遵循以下原则:
(1)保密原则
(2)笔试的原则
(3)听证原则
(4)程序经济原则
强调审查员在初步审查程序中的保密责任和义务;书面审查原则中明确规定,在初步审查程序中,“原则上不召开会议”,因为初步审查中审查案例较多,审查范围为形式审查和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审查,申请文件中的缺陷一般可以通过补正的方式解决,因此不需要要求申请人见面、演示产品或提供样品。但如果申请人主动会见和咨询审查员,也要本着为申请人服务的精神认真会见;听证原则明确规定“审查员在驳回决定前,应当将驳回所依据的事实、理由和证据通知申请人”;在程序节省的原则下,重申为了提高考试效率,考官应尽可能在一份更正通知中指出所有缺陷;保留了为当事人服务的原则,并明确告知当事人后续的法律程序。
原审查指南中三项专利的审查程序的每一章都没有统一的规定。这不仅造成了申请中同样的问题,也造成了申请人和专利代理人对审查标准把握的不可预测。在本审查指南的修订中,根据专利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在第一部分“实用新型专利申请的初步审查”第二章第十五节审查程序的基础上,结合审查实践,统一规定了审查程序:
(1)初审合格
(2)申请文件的更正
(3)对明显实质性缺陷的处理
(4)对通知的答复
(5)驳回申请
(6)预审和复审的处理
【/h/】初步审查明确规定,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可以通过补正克服的缺陷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出具补正通知书;对于申请文件中存在明显实质性缺陷,无法通过补正克服的专利申请,审查员应当出具审查意见通知书。从保存程序和优化流程开始,纠正和拒绝要求的数量也是有限的。“申请文件存在明显的实质性缺陷,经审查员发出审查意见通知书,申请人陈述意见或者修改后仍未消除的;或者申请文件存在形式上的缺陷,审查员已经针对该缺陷发出了两次补正通知。申请人陈述或者补正后仍未消除的,审查员可以作出驳回决定。”
【/h/】新修订的专利审查指南对初审的审查范围、原则和程序作了统一规定,简化了审查程序,缩短了审查流程,统一了审查基准;也有利于指导考官按照统一的考试原则和工作程序进行考试;保证专利审批质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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