智客知产解读: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2021-01-22 15:30:06
【/h/】智科知识产权解读:最近很多人都在问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对于软件企业和一些国家规定的企业,可以有机会享受一些国家政策。那么具体有哪些政策呢?让我们用智科的知识产权系列了解一下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的税收优惠政策。
知识产权解读:北京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政策
1。根据《科技部、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关于修订印发的通知》(郭克发火〔2016〕32号,以下简称“32号文件”),高新技术企业是指国家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继续开展技术成果研发和转化,形成企业核心自主知识产权,并在此基础上开展业务。
【/h/】高新技术企业一直是税收政策扶持的重点。摘要:本文简要分析了32号文件对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主要变化以及与高新技术企业相关的税收优惠政策,以供实践参考。
二.程序事项
【/h/】关于32号文件中有关高新技术企业认定的程序问题,应注意以下几点:
首先。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不再有评审环节。
第二。申请高新技术认证的企业应在申请材料中增加“上一会计年度高新技术产品(服务)收入专项审计或认证报告”和“最近三个会计年度企业所得税年度纳税申报表”。
第三。审核确认公示时间从15个工作日缩短到10个工作日,提高了行政效率。
第四。进一步明确税收优惠的起止时间:
【/h/】( 1)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自高新技术企业证书颁发之日起享受税收优惠;
【/h/】(2)高新技术企业被认定为不符合高新技术企业资格的,税务机关应当自年初起恢复其享受的税收优惠。不符合条件的;
【/h/】(3)认定的高新技术企业因弄虚作假、违反法律法规、未履行规定的申报义务等原因被取消高新技术资格的,税务机关可以从年初起收回该高新技术企业享受的税收优惠。具有上述行为的应收账款。在其他32起案件中,取消了172号文件中“确认机构五年内不再受理企业确认申请”的规定。
第五。明确高新技术企业的独立报告义务;
【/h/】(1)企业取得高新技术企业资格后,应在《高新技术企业认定与管理》中提交上一年度的知识产权、科技人员、研发费用和营业收入的年度发展报告。每年五月底之前。
【/h/】(2)高新技术企业名称或与认定条件相关的重大变更(如分立、合并、重组、变更经营等。)应在三个月内向认证机构报告。172号文件规定,上述情况应在15天内向认证机构报告。32号文件的备案期限应该放宽,对纳税人更有利。
(3)增加一条:“未及时报告与认证条件相关的重大变化或提交两年的年度发展报告,将导致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
第六,当高新技术企业跨越认证机构的管理领域时,高新技术资格的延续:
(1)如果企业在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内完成整体迁移,则该资格继续有效;
(2)企业部分搬迁的,由搬迁地认定机构重新认定;
(3)企业整体迁移超过高新技术资格有效期。32号文件没有明确资格的延续。在实践中,高新技术资格应得到搬迁地认证机构的认可。
第七。企业偷税、骗税行为的存在,不再是高新技术企业被取消资格的情形之一。重点项目支持的高新技术领域的变化;
三.高新技术企业税收优惠
(1)优惠企业所得税
【/h/】高新技术企业免征A100000企业所得税申报表(A类)第26行、A107040企业所得税减免税表第3行、“高新技术企业”第4行所得税。4号线“高新技术企业”优惠税率列于5号线“经济特区和上海浦东新区高新技术企业定期免税”和A107041“优惠条件和条件”。《高新技术企业名录》失败。主要税收优惠如下:
(2)个人所得税优惠
根据财税[〔2015〕116号文件规定,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中小高新技术企业向个人股东转让未分配利润、盈余公积和资本公积时,个人股东应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股东按照“利息、股息、红利所得”一次性缴纳个人所得税。纳税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五年内(含五年)分期缴纳,并将有关情况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自2016年1月1日起,国家高新技术企业对科技成果进行转化,并对相关技术人员给予股权激励。个人取得股权激励的,应当按照其股权的公允价值和“工资性收入”项目缴纳个人所得税。个人一次性纳税有困难的,可以在五个日历年(含)内分期纳税,并报主管税务机关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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