南海一号商标异议复审裁定书
2021-02-07 14:57:23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3年12月9日发文。2014年1月27日,我们收到经核准登记的《关于第4556568号‘南海第一号’商标异议的复审裁定》、字[2013]第121873号。被申请人:阳江市旅游服务指导中心
根据商标评审委员会在《商标评审规则》第三十五条中作出的决定或者裁定,当事人拒绝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的,应当最迟在15日内将起诉状副本送交人民法院或者另行书面通知商标评审委员会。
商标评审委员会自作出决定或者裁定之日起60日内未收到人民法院或者案件当事人起诉信息的,视为当事人未向法院提起诉讼,决定或者裁定移送商标局执行。
现在快两个月了(60天)。网上商标公告已查到4556568号,未收到法院起诉信息。注册证什么时候发?
颁发注册证书是商标局的业务。请致电63219616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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