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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国企业注册商标经常遇到问题

2021-02-07 14:58:00

华锐凯盛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特斯拉”商标(以下简称争议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一审宣布,后获批准。特斯拉认为该商标被恶意注册,请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予以撤销,但被驳回。特斯拉向法院提起了针对商标评审委员会(TRAB)的诉讼,要求撤销该裁决。最近,知识产权法院的判决支持特斯拉的申请。

华锐风电凯盛公司于2012年9月12日申请注册商标“特斯拉”。该商标于2014年1月13日在初审中公布,被批准用于第九类光学器件及仪器、车辆电池、点火电池、高压电池、电池充电器等商品。

2015年4月15日,特斯拉使用争议商标及其此前申请的“特斯拉”商标和编号为8008885的“特斯拉与图”商标,形成相同或类似的商标和争议商标的注册申请。损害了特斯拉之前的商号权,申请注册有争议的商标是抢先注册特斯拉曾经使用过并以不正当手段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的行为,是对特斯拉高度知名商标的恶意模仿和抄袭,商标评审委员会以其主张均不成立为由驳回了特斯拉的无效宣告申请。

特斯拉公司拒绝接受被告的裁定,以争议商标注册在修改前违反商标法相关规定为由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诉讼。

北京知识产权法院经审理认为,各方均无异议,争议商标与特斯拉商标构成类似商标。事实上,争议商标与特斯拉商标的第一个和第二个字母是相同的,只有一些字母的大小写或轻微变形等微小差异,因此可以得出它们构成相同或基本相同的商标的结论。

在这种情况下,电池作为电动车的重要配件,往往和电动车一起销售。因此,当争议商标与特斯拉的商标相似时,相关公众很容易认为存在特定联系,从而导致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

据此,北京知识产权法院裁定,被告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裁定被撤销,并责令作出新的裁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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