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撤销iPhone6停售决定 确认苹果公司不侵犯佰利公司外观设计专利权
2021-02-07 14:59:54
(原标题:法院撤销iPhone6暂停决定,确认苹果没有侵犯公司的设计专利)
法制晚报(记者唐丽珍)记者下午获悉,3月24日,北京市知识产权法院就原告苹果电脑贸易(上海)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苹果上海公司)、北京中富电信设备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富公司)诉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方深圳市肯力营销服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肯力公司)等专利侵权行政纠纷作出判决:撤销专利侵权(法国晚报微信号:fzwb _ 52165216
百里公司是“手机(100C)”设计专利的专利权人。认为苹果上海公司、中富公司、中富公司的体育商场承诺销售iPhone6和iPhone6Plus侵犯了其设计专利权,并向北京市知识产权局提出专利侵权纠纷处理请求。
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经审理后,于2016年5月10日作出起诉决定,责令苹果上海公司停止销售,责令中富公司和中富公司的体育商场停止承诺销售iPhone6和iPhone6Plus,侵犯了外观设计专利权。
苹果上海有限公司和中富有限公司拒绝接受被告的决定,分别提起行政诉讼,认为被告的决定在做出程序和认定结论上是错误的,并要求撤销被告的决定,以确认原告所涉及的行为不侵犯所涉及的百里公司的专利权。
被告被起诉的决定是否有违法性。法院认为,在原告百利公司未提出处理请求,苹果上海公司仅作为第三方申请参与行政处理程序的前提下,被告依职权告知苹果上海公司,违反依法行政原则。被告在办理过程中未听取当事人对第27878号决定的意见,违反了听证原则。被告没有提及苹果上海公司提交的鉴定意见等证据,也没有说明驳回的理由和依据,违反了行政公开原则。
被诉判决的事实和适用法律是否错误。法院认为,在所涉专利和被侵权的外观设计之间的区别性外观设计特征的认定方面存在遗漏。被告在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的情况下,将涉案专利设计和被控侵权设计之间的五种不同设计特征认定为功能性设计特征。本案涉及的专利设计与手机侧面弧度不对称,而被诉侵权设计采用对称弧形设计,对整体视觉效果有显著影响。被告认为这是错误的。因此,被指控的侵权外观设计与所涉及的专利外观设计不构成相同或者近似,不属于所涉及专利的保护范围。
综上所述,原告确认其不侵权的主张是有法律依据的,应当予以支持。被告认定原告侵犯百里公司专利权没有事实和法律依据。据此,法院作出了本案的判决。
宣判后,原告苹果上海公司、中富公司认可法院判决,被告北京市知识产权局、第三方百利公司表示需要研究后再决定是否上诉。
负责编辑:郭丹(EK007)(原标题:法院撤销iPhone6暂停使用决定,确认苹果没有侵犯百利公司的设计专利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