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
2021-02-07 15:00:57
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等。
相关问题通知
发改价格[2017]270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国家知识产权局、发展改革委、物价局、财政厅(局):
为进一步规范行政事业性收费管理,提高政策透明度,根据国务院机构改革和职能转变的有关要求,国家知识产权局对行政事业性收费及相关问题进行了重新审查,现通知如下:
一、专利收费标准
(1)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集的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按《专利收费标准国内部分》(附件1)的规定执行。
对专利申请人或者经济困难的专利权人减免专利费用,按照《专利费用减免办法》的有关规定执行。
(2) PCT专利申请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收取的PCT专利申请费按PCT专利申请费的有关规定执行(附件2)。
(3)国家知识产权局为其他国家和地区的专利申请提供检索和审查服务时,收取的专利费用按照双方约定执行。
二、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受理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并办理其他手续时,应当按照下列标准收取集成电路布图设计保护费。
(一)受理布图设计登记业务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每件2000元的登记费。
(二)受理布图设计登记复审请求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每件2000元的请求费。
(三)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表的说明变更业务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说明变更手续费,每件100元。
(四)受理布图设计登记申请文件延期补正申请的,应当向申请人收取每件300元的延期请求费。
(五)受理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申请时,申请人每次恢复布图设计登记权的请求费收取1000元。
(六)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申请时,应当向申请人收取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请求费每份300元。
(七)受理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赔偿裁决申请时,申请人应当就非自愿许可使用布图设计赔偿裁决收取300元。
三、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收费标准
国家知识产权局组织全国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时,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收取的考试费标准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改革全国职业资格考试收费标准管理办法的通知》(发改加[2015]1217号)的有关规定执行, 并在国家规定的收费标准上限内按照成本补偿原则自行确定。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向报名参加考试人员收取的考试费,由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价格、财政部门按照发改价格〔2015〕1217号文件的有关规定和组织考试报名的费用严格确定。
收费单位应当严格执行上述规定的收费标准,不得擅自增加收费项目、扩大收费范围、提高收费标准或者收取其他费用,并按规定公布收费情况,自觉接受价格和财政部门的监督检查。同时,按照《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关于废止收费许可证制度、加强事后监管的通知》(发改价格[2015]36号),严格执行收费单位和收支状况报告制度。
本通知自2017年7月1日起实施。《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调整专利收费标准的通知》(计企[2000]2441号)、《国家计委、财政部关于同意调整部分专利收费项目和标准的通知》(计企[2002]185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集成电路布图设计注册费收费标准及相关事项的通知》(发展改革价格[2002]财政部《关于重新调整PCT专利申请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NDRC[2009]364号)、《国家发展改革委、财政部关于调整国家专利代理人资格审查费及相关问题的通知》(NDRC[2010]1258号)同时废止。
附:1。专利收费标准的国内部分
2.PCT专利申请费标准
国家发改委
财务与行政部
2017年2月9日
(原标题:关于重新核发国家知识产权局行政事业性收费标准等有关问题的通知(发改价格〔2017〕270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