自己姓名能否用在商号上? 需不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2021-02-07 15:01:59
袁波
竖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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门诊问题
为什么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公司就构成商标侵权?
门诊专家
上海市第二中级人民法院法官袁波
北京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竖亥
专家意见
◇公民有权在自己企业的商标或店名上使用自己的名称,以表明商品来源,但不得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侵害他人在先合法权益。
◇行为人使用该名称作为店铺名称,本质上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也应当作为商标使用,客观上会导致相关领域消费者产生混淆,对他人在先合法权益构成妨害。
◇如果该名称用于商业用途,在文字构成上与他人商标相同的,相关公众不易区分,如果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经消费者认可、评论、传播后会给相关公众造成混淆,因此其商业用途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据《北京日报》2016年11月23日报道,最高人民法院近日对北京青峰布仔普(以下简称青峰布仔普)诉山东青峰餐饮管理有限公司(以下简称青峰餐饮公司)侵犯商标权及不正当竞争行为作出再审判决:被告青峰餐饮公司立即停止使用“青峰”标识等侵权行为,并赔偿原告青峰布仔普5万元。本案中,被告认为自己使用“青峰”是合理使用其公司法定代表人徐青峰的姓名,因为徐青峰的姓名中含有“青峰”二字,所以徐青峰可以合理使用自己的姓名。那么,公民可以用自己的名字注册企业名称或商标吗?用自己的名字做商业用途需要注意什么?商业使用名称造成商标侵权的赔偿金额如何确定?记者采访了上海市第二中级法院法官袁波和北京市中伦律师事务所律师竖亥。
公民可以在商品名称和商标上使用他们的名字吗
记者:姓名权是什么?一个名称可以作为商标或商号吗?
袁波:姓名权是公民依法享有的决定、使用和变更姓名,要求他人尊重其姓名的一种人格权。广义地说,公民当然有权在自己商品的商标或店名上使用自己的名字,以表明商品的来源。
其实中国古代也有类似的现象。比如秦始皇陵就是人类历史上的一大奇迹,兵马俑更是壮观。在兵马俑上,考古学家发现了一些零星的汉字。考古表明,这是兵马俑制造者的名字——一些当时属于下层社会的陶工。当时朝廷实行“奖励兵马俑名以考验其诚意”的制度,即要求制作人在兵马俑上刻上自己的名字,以便政府监督陶器产品的质量。现在发现了“公丙”、“公将”等87名工匠的名字。有人认为这是“商标”的雏形。
值得补充的是,公民以自己的名义申请商标注册,不一定都成功。原因是现行《商标法》第九条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应当具有显著特征,易于识别”。这意味着“李磊”、“张明”等过于普通或流行的名称,可能因为不“内在显著”或“易于识别”而不被批准获得注册商标。
在商业上使用名字有什么限制
记者:在商标或商业名称中使用名称有哪些法律限制?
竖亥:诚实信用的原则不能被违反。诚实信用原则是民法的基本原则,要求人们在民事活动中诚实守信,正确行使权利,履行义务。诚实信用原则不仅是市场经济活动的基本道德准则,也是具有道德内涵的法律规范。换句话说,虽然公民可以将自己的名字作为商标或商业名称用于商业用途,但不得侵犯他人的权利。
袁波:名称的商业使用不能侵犯他人在先的合法权益。在商标法领域,具体是指不允许侵犯他人在先注册和使用的商标,特别是形成一定影响、凝聚很大商誉的商标。我国商标法规定,申请注册的商标不得与他人以前获得的合法权利相冲突。即使行为人不将其名称注册为商标,而是作为商号使用,我认为这实际上是作为未注册商标使用,也应该作为商标使用,客观上也会导致相关领域的消费者产生混淆,构成对他人在先合法权益的阻碍。根据《商标法》第五十七条规定,未经商标所有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属于侵犯商标专用权,容易造成混淆。行为人虽然使用自己的名称,但如果与他人此前注册的商标“相同”,并用于同一行业,也应当用于类似商品或者服务,仍有侵权嫌疑。毕竟,如果该名称用于商业用途,在文字构成上与他人商标相同的,相关公众是不容易区分的,如果用于相同或类似的商品或服务上,经消费者认可、评论、传播后会使相关公众产生混淆,因此其商业用途应受到必要的限制。
商标侵权赔偿的计算标准是什么
记者:商业使用名称造成的商标侵权赔偿金额是用什么标准计算的?
竖亥:根据我国《商标法》第63条规定,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赔偿金额,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实际损失难以确定的,可以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权利人的损失或者侵权人获得的利益难以确定的,参照商标许可费的倍数合理确定。对恶意侵犯商标专用权,情节严重的,赔偿金额可以按照上述方法确定的金额的一倍至三倍确定。赔偿金额应当包括权利人为制止侵权行为所支付的合理费用...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侵权人因侵权而获得的利益、注册商标许可费难以确定的,法院应当根据侵权情节判给300万元以下的赔偿。
袁波:从《商标法》的规定中不难看出,《商标法》规定了侵权赔偿的五种基本计算方法,即:(1)权利人的损失计算方法,即根据权利人因侵权而遭受的实际损失确定赔偿金额;(二)侵权所得的计算方法,即根据侵权人因侵权获得的利益确定赔偿金额;(3)许可费倍数计算方法,即按照商标许可费倍数合理确定补偿金额;(4)惩罚性赔偿计算方法,即赔偿金额为上述三种方法之一确定金额的一倍以上三倍以下;(五)法定赔偿计算方法,即赔偿金额由人民法院参照权利人的主张和提供的证据确定。
一般来说,在商标侵权诉讼中,权利人受到证明能力和诉讼成本的限制,往往选择“法定赔偿计算方法”,企业往往难以满意。当然,在商标侵权诉讼中,即使考虑到自身举证能力的不足,原告在选择“法定赔偿计算方法”时也不应过于被动举证。只要涉及到侵权的性质和程度以及侵权人的主观心理状态等事实,就需要积极举证,让法院在法定赔偿范围内决定更高的价值,获得更好的结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