公众人物姓名 不能注册商标
2021-02-07 15:02:11
原标题:公众人物姓名不能作为注册商标
人民日报(2017年1月12日第21版)
中新网1月11日电(记者徐娟)1月11日,最高人民法院召开新闻发布会,通报《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司法解释共31条,将于2017年3月1日实施。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院长宋晓明表示,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近年来,商标授权和确认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近两年。
我国《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此次发布的司法解释明确指出,如果商标标识或者其构成要素可能对我国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负面或者负面影响,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其属于“其他不良影响”。申请将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领域的公众人物的姓名注册为商标,也是“其他不良影响”。
《条例》明确规定,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的商标整体不相同或者近似的,作为商标注册的,可能对国家尊严造成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第(八)项规定的“其他不良影响”。
根据《条例》,当事人主张商标争议损害其姓名权。相关公众认为商标标识是指自然人的,容易认为标有商标的商品是自然人许可的或者与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人民法院应当认定该商标损害了自然人的姓名权。当事人主张以自己特定的姓名命名的权利,如笔名、艺名、译名等。具体名称有一定知名度,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对应关系。如果相关公众以其指自然人,人民法院将予以支持。当事人所主张的品牌名称具有一定的市场知名度,他人未经许可申请注册与该品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容易导致相关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当事人主张以此构成在先权益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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