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发布商标授权确权行政案件审理新规 遏制恶意抢注
2021-02-07 15:02:15
原标题:《最高法》出台商标授权和行政案件认定新规则,遏制恶意抢注行为
中新网1月11日电(记者孙颖)据中国之声《杨光新闻》报道,在实践中,当事人不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予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属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近年来,这类案件的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近两年。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发布了《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以规范此类案件的审判。3月1日生效。
根据商标法的立法意图,《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明确了法律规定之间的界限,准确地适用了法律。
中华人民共和国最高人民法院院长宋晓明分析说,商标授权确认案涉及商标法的诸多规定,明确每项规定的含义以及规定之间的界限,对于法律的准确适用具有重要意义。
如何理解与一个国家同名或相近的名字?
《授权确认规定》第三条规定,《商标法》第十条第(一)项规定的“与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名相同或者近似”,是指商标标识整体上与国名相同或者近似。含有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名称的商标,整体不相同或者近似的,如果该商标被注册为商标,可能造成国家尊严损害的,人民法院可以认定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情形。这两项规定的适用是有区别的。在最高法规定的“中国”一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争议中的商标标识虽然包括中国国家名称,但可以明确认定为“中国”、“金”和“酒”,整体上与中国国家名称不相似,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一)项所指的情形。但是,国名是一个国家的象征,将其作为商标的组成要素随意商业使用,可能损害国家尊严,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所指的“有其他不利影响”的情形。
如何理解“其他不良影响”?
《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第五条和第二十四条分别规定了《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中的“其他不良影响”和第四十四条第一款中的“其他不正当手段”,并明确其适用于“对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的消极、负面影响”和“扰乱商标注册秩序、损害公共利益、不当占用公共资源、以欺骗以外的手段谋取不正当利益”。在“海棠湾”案中,最高人民法院认为,本案争议商标的申请人多类别注册了“海棠湾”商标,没有合理理由注册和囤积与海南省著名景点有关的其他商标。没有真实的使用意图,不具备注册商标的合法性,不当占用公共资源,扰乱商标注册秩序,属于“其他非”
《授权确认规定》倡导诚实信用原则,保护在先权利,遏制恶意抢注,维护商标申请和授权的良好秩序。
根据宋晓明的分析,商标作为区分商品来源的标志,是市场参与者吸引消费者和积累商誉的利器。维护商标领域的良好秩序,对于保护经营者和消费者的合法权益,促进健康有序的市场竞争至关重要。2013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七条明确将“诚实信用原则”作为申请注册和使用商标应遵循的基本原则。《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充分体现了《商标法》具体规定适用中的立法宗旨,体现了保护诚实经营、遏制恶意抢注商标的一贯司法取向。比如《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抢注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在实践中,一些代理人或代表不以自己的名义抢注商标,而是在与其关系密切的其他主体,如近亲属,或其担任法定代表人的企业中抢注商标。如果这种情况不能按照《商标法》的这一条款进行规制,这一条款很容易被规避,显然不符合诚实信用原则。《授权确认权利条例》第十五条第三款规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有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是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的,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即在这种情况下,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代表人恶意串通,将被视为代理人或代表人,以充分发挥本条款制止域名抢注的功能。所附“新东阳与涂”案,反映了这一问题。
再比如《商标法》第三十二条关于保护在先权利和禁止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抢注的规定,是体现诚实信用原则、遏制恶意抢注的重要法律依据。从《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第十八条到第二十二条,都是商标法第三十二条规定的在先权利具体适用的规定。第十八条一般表明,在先权利是一种公开的规定,既包括法律明确规定的在先权利,也包括其他应当保护的合法权益。然后,对在先版权、名称权、商号权、角色形象等的保护。比如在姓名权方面,《民法通则》明确规定了姓名权,商标领域主要涉及将他人的名称申请注册为商标并未经许可使用的行为。《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第二十条第一款从“有关公众认为商标标识是指自然人,容易认为标有该商标的商品是由自然人许可的或者与该自然人有特定联系”的角度认定名称权损害。实践中,如果姓名权是以笔名、艺名、译名等特定名称而非自然人的注册名称主张的,该条第二款规定“特定名称具有一定知名度,并与自然人建立了稳定的通信关系的,相关公众指自然人的,人民法院应当予以支持”,并根据第一款判断商标争议申请是否会对其造成损害。最高法院最近审结的约旦案中规定的相关标准,不仅是法律规定的准确适用,也是对相关问题的进一步准确澄清。
《权利授权与确认条例》以现行法律规定为基本原则,关注产业发展的最新动态,统一法律适用标准
《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规定对当事人主张商标损害角色形象的著作权进行审查。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名称、作品中角色的名称等。具有较高的声誉,相关公众很容易误认为其已被权利人认可或与权利人有特定联系。如果当事人声称构成优先利益,法院将予以支持。”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王闯分析说,这是一个亮点。在最高法院提供的“007”案中,北京市高级法院认为,根据乔丹公司提交的证据,在被异议商标申请注册之前,“007”和“007”作为乔丹公司“007”系列电影中的角色享有很高的声誉,“007”和“007”作为“007”系列电影中的角色是相关的,其受欢迎程度是乔丹公司创造性劳动的结晶,这一著名角色名称所带来的商业价值和商机也是乔丹公司获得的因此,知名电影人物的姓名应作为优先权利受到保护。并以此为由撤销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王闯还列举了《哈利·波特》的角色名称,以及《孙武/[/k0/】和《功夫熊猫》的案例,强调《关于授权和确认权利的规定》通过“优先权利”涵盖了这一点。两位总统都指出,要认真把握作品名称和角色名称保护中的“度”问题,保护在先权利人的合法权益,避免妨碍公众正确使用社会公共文化资源。据了解,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对涉及此类问题的案件有提前立案的要求,也是便于了解情况、统一控制保护的尺度和条件。
《授权确认条例》遵循商标授权确认案件的特点,充分发挥司法审查功能,增加实质性争议解决,提高商标授权确认效率
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授权和确认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但由于此类纠纷,尤其是商标不注册审查和商标无效纠纷,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商标是否可以授权或者是否应当无效的纠纷,商标评审委员会在中间作出裁定,更类似于准司法裁定而非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有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的特点。《授权确权规定》第二条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权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请求和理由确定。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发表意见后,审查相关理由,作出判决。这既体现了此类案件的特点,也体现了充分发挥司法机关的主导作用,减轻当事人的诉讼负担,加强人民法院对纠纷的实质性解决,避免程序空转移和循环诉讼的总体思路。
由于受制于现行的行政诉讼框架,人民法院在行政诉讼中不能直接确定商标的效力,只能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新的裁定。当事人可能对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再次提起行政诉讼,导致循环诉讼的出现,影响授权确认的效率。特别是商标评审委员会完全依据人民法院生效判决的事实和理由重新作出的裁定,实际上是执行法院生效判决的行为,并不存在空之间的自由裁量权,属于《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若干适用问题的解释》第三条第一款第(九)项“诉讼标的已受生效判决约束”,应当驳回或驳回。因此,《权利授权与确认条例》第三十条规定,人民法院生效判决已经明确认定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当然,如果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引入了新的事实或理由,则本条不适用。
提高商标授权和确认的效率是2013年商标法修改需要解决的关键问题之一。近年来,最高人民法院一直在强化实质性纠纷解决的理念,这也要求人民法院在审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时,要加大司法审查力度,尽可能对当事人提出的理由给予实质性回应,为商标评审委员会的后续裁决提供明确的指导。《权利授权与确认规定》的相关规定体现了上述精神。
关键词:最高法;商标授权;确认权利;新规定;恶意域名抢注
两所高中联合发布的三个司法解释案例可以认定为“非法所得”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今天联合发布司法解释,明确解释了《刑事诉讼法》中适用非法所得没收程序的犯罪,将刑事案件分为贪污贿赂、恐怖活动、电信诈骗等五类,包括隐匿境外存款、介绍贿赂等。
2017-01-05 17:52: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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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12-30 08:50: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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