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完善商标授权确权法律适用标准
2021-02-07 15:02:17
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是指当事人就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商标驳回复审、商标不注册复审、商标撤销复审、商标无效宣告复审等行政行为,向人民法院提起的行政诉讼。
近年来,商标授权和确认案件数量迅速增加,特别是近两年。以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为例,2002年至2009年,法院审结商标授权确认一审案件2624件,2013年受理商标行政一审案件2161件,2014年增加到7951件。
《条例》共31条,主要涉及审查范围、特色判定、驰名商标保护、著作权、姓名权等在先权利保护等实质性内容,以及违反法定程序、一案不重复等程序性内容,明确了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涉及的重要问题和审判实践中的难点问题。
例如,《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禁止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注册委托人或者代表人的商标。在实践中,一些代理人或代表不以自己的名义注册商标,而是在与其密切相关的其他主体上注册,如近亲属或他们作为法定代表人的企业。对此,《条例》明确规定,商标申请人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之间存在特定身份关系的,可以推定其商标注册行为是与代理人或者代表人恶意串通,人民法院应当适用《商标法》第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进行审理。
《条例》明确规定,对于著作权保护期内的作品,如果作品的名称和作品中的角色名称具有较高的知名度,容易使相关公众误认为已经获得权利人的认可或者与权利人有特定关联,当事人主张构成在先权利的,人民法院予以支持。
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院长宋晓明指出,在现行法律框架下,商标授权和确认案件作为行政案件审理。然而,由于此类纠纷,尤其是商标未注册复审和商标无效纠纷,更多的是当事人之间关于商标是否可以被授权或应该无效的纠纷。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中央决定,更类似于准司法决定,而不是行使行政权力。因此,商标授权确认行政案件不同于一般行政案件。
《条例》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对商标授权确认行政行为的审查范围一般应当根据原告的主张和理由确定。如果原告在诉讼中没有提出主张,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相关认定明显不当,人民法院可以在当事人发表意见后,审查相关理由,作出判决。
此外,《条例》还要求人民法院生效判决明确认定相关事实和适用法律。当事人对商标评审委员会依据生效判决重新作出的裁定提起诉讼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裁定不予受理;已经受理的,裁定驳回起诉。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决定引入新的事实或者理由的,不适用本条规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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