从乔丹维权谈知识产权领域拒绝搭便车
2021-02-07 15:03:36
【/h/】2016年12月8日,最高人民法院对美国著名篮球明星迈克尔·杰弗里·乔丹诉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再审案件作出终审判决,最高人民法院裁定中国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三个商标涉嫌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并要求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新的裁定。这是我国商标法修改后最高人民法院作出的重大判决。
【/h/】当企业使用知名人士的姓名作为企业名称,或者企业将知名人士的姓名注册为商标时,
,依照法律规定是否构成侵权呢?我国过去的商标法虽然对这些情形作出了原则性的规定,但是,在司法实践中很难作为判定行为是否合法的依据。为此全国人大常委会专门修改商标法,明确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不仅堵住了恶意抢注的法律漏洞,更重要的是,它以知名人士的名字作为商标,灵活注册的行为也作出了非常明确的规定。换句话说,不管知名人士的名字是否作为商标注册行为人注册商标时,无论是否作为商标注册,都不得损害知名人士的“在先权利”,还是作为企业名称使用,都有可能损害知名人士的合法利益。 篮球明星乔丹委托律师向最高人民法院提交再审的理由是基于修改后的《中国商标法》。乔丹作为美国著名篮球明星,对自己的名字享有特殊的权利,用自己的名字注册商标的中文意思是特定的。也就是说,无论是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的名字,还是在乔丹名下注册的商标的中文翻译,在体育界都是众所周知的。因此,任何企业或个人使用篮球明星乔丹的名字作为企业名称或注册商标,都可能因为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的在先权利而构成侵权。中国修改后的商标法无疑为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维权提供了明确的法律依据。只要能证明中国企业在商标注册过程中存在恶意抢注,或者在企业名称注册过程中存在明显搭便车行为,就有可能因违反修改后的商标法而构成侵权。修改后的商标法无疑结束了所有知识产权的搭便车和域名抢注行为。知识产权保护是一个系统工程,它包括商标权、企业名称专有权、专利权、著作权和名称权的关系,以及一般商标和驰名商标的关系。虽然不同国家的商标法在法律规范上存在差异,但在对驰名商标和公众人物的姓名和姓名的保护上却有逐渐趋同的趋势。只要是公众人物的商标权或者公众人物的姓名权,各国在知识产权保护过程中都无一例外地强调特殊保护原则。之所以有这个规定,是因为公众人物知名度高。用公众人物的名字作为企业名称,或者用公众人物的名字作为商标,都可以在市场上产生非常明显的搭便车效应。正因为如此,为了防止恶意抢注或混淆,各国不仅在商标法中特别关注公众人物注册的商标和企业名称,还制定了反不正当竞争法,对知名商品特有的包装装潢商标和企业名称做出了特别规定。换句话说,乔丹的名字作为世界著名的篮球明星,不仅受到商标法的保护,还受到反不正当竞争法的保护。如果约旦的名称或形象被用作企业的名称、包装和装潢,可能会因违反我国反不正当竞争法的规定而被起诉。
【/h/】最高人民法院依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做出判决,并未完全否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商标权,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的中文译名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但如果是中文拼音,则不会与美国著名篮球明星乔丹的名字混淆。因此,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并未否定乔丹体育有限公司的全部商标注册
权。简单地说,如果只是使用乔丹的汉语拼音(qiaodan),按照我国现行商标法的规定并不构成侵权,乔丹体育股份有限公司完全可以继续使用乔丹汉语拼音构成的注册商标。但是,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实际上已经把这家公司与著名美国篮球明星乔丹划清了界限,继续使用乔丹这个商业字号可能多少有些反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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