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的意见
2021-02-07 15:05:14
国办发[2016]93号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国务院各部委、各直属机构:
近年来,我国农产品加工业取得了长足的进步,成为农业现代化的支撑力量和国民经济的重要产业。它在提高农业质量和效益、增加农民就业和农村第一、二、三产业融合、提高人民生活和健康质量、保持经济平稳较快增长方面发挥了非常重要的作用。为进一步促进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深化农业供给侧结构改革,不断满足城乡居民消费升级需求,经国务院同意,现提出以下意见:
一.一般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党的十八届三中、四中、五中、六中全会精神,深入学习贯彻习近平总书记一系列重要讲话精神,紧紧围绕推进“五位一体”总体布局和协调推进“四个全面”战略布局,牢固树立创新、协调、绿色、开放、共享的发展观,认真落实党中央、国务院的决策部署。在确保国家粮食安全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的基础上,以转变发展方式、调整优化结构为主线,以市场需求为导向,以增加农民收入、提高农业综合效益和竞争力为核心,因地制宜、科学规划,发挥优势、突出特色,推动农产品加工业由数量增长向质量提升、要素驱动向创新驱动、分散布局向集群发展转变。 完善农产品加工业和政策支持体系,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以农业为导向,转型增值。立足资源优势和特点,以农产品加工业为导向,努力打造整个产业链和价值链,进一步丰富品种,提高质量,打造品牌,增加农产品附加值。
市场导向,政府支持。尊重企业主体地位,充分发挥市场在资源配置中的决定性作用。针对农产品加工业的薄弱环节、瓶颈和重点领域,加强政府服务,加大扶持力度。
科技支撑与综合利用。依靠科技,建立全过程质量控制、清洁生产和可追溯体系,生产和开发安全、优质、绿色的食品和加工产品,促进资源的循环利用和高效利用。
集聚发展、融合互动。充分发挥新型城镇化的辐射带动作用,引导加工能力向主要农业生产区、优势区和物流节点集聚,推动加工企业向园区集聚,打造特色原料、加工转型、现代物流、便捷营销的产业集群。
(3)主要目标。
到2020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68%,规模以上农产品加工业主营业务收入年均增长6%以上,农产品加工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达到2.4:1;结构布局进一步优化,关键技术装备取得重大突破,产业整体素质明显提高,支持农业现代化和增加农民收入的作用更加突出,满足城乡居民消费需求的能力进一步增强。
到2025年,农产品加工转化率达到75%,农产品加工业占农业总产值的比重进一步提高;自主创新能力明显增强,转型升级取得突破性进展,形成一批具有较强国际竞争力的知名品牌、跨国公司和产业集群,基本接近发达国家农产品加工业发展水平。
第二,优化结构布局
(四)向优势产区推进集中布局。根据国家农业现代化规划和农产品优势特色产业带、粮食生产功能区和重要农产品生产保护区布局,合理布局原料基地和农产品加工业,形成生产加工、科研与产业、企业与农民相结合的上下游产业格局,促进农产品加工转型、增值增效。支持大宗农产品主产区重点发展粮、棉、油、糖加工,特别是玉米加工,努力建设优质特色原料基地和便捷智能仓储物流体系。支持特色农产品优势领域重点发展“菜篮子”产品等加工,着力推进销售物流平台、产业集聚带和综合利用园区建设。支持大中城市郊区发展主食、方便食品、休闲食品和清洁蔬菜加工,形成工业园区和集聚带。支持贫困地区精准扶贫与精准扶贫相结合,大力开展产业扶贫,引进农业产业化品牌、实力、市场龙头企业,重点发展绿色农产品加工,建设以县为单位的加工基地和以村(乡)为单位的原料基地。(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国务院扶贫办等。)
(5)加快发展农产品初级加工。重点发展粮食、油料、马铃薯、水果、蔬菜、茶叶、真菌和中草药,支持农民和农民合作社改善仓储、保鲜、干燥、分拣分级、包装等设施设备条件,促进商品化,减少产后损失。通过实施相关项目和推广适用技术,促进农产品初级加工水平的全面提高。(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
(六)提升农产品深加工水平。加大生物、工程、环保、信息等技术的集成和应用,加快新型非热加工、新型杀菌、高效分离、节能干燥、清洁生产等技术升级,开展深加工技术和信息、智能、工程装备研发,提高关键设备国产化水平。满足市场和消费升级的需要,积极开发营养健康的功能性食品。(工业和信息化部、科技部、农业部等。)
(七)鼓励发展主食加工业。拓宽主食供应渠道,加快培育示范企业,积极打造优质、高标准的主食品牌。开发生产一批传统米粉、杂粮、预制菜品等产品,加快马铃薯等马铃薯产品主食化。引导城乡居民扩大玉米及其加工产品消费。(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粮食局等。)
(八)加强综合利用。选择若干重点领域、品种和环节,重点关注农产品及其加工副产品的循环利用、全价值利用和梯级利用。采用先进的提取、分离和制备技术,建立副产物的收集、运输和处理渠道,加快副产物秸秆、稻壳、麦麸、油饼、果蔬皮渣、动物皮和骨血、水产品皮和骨内脏的综合利用,开发新能源、新材料、新产品等。,不断挖掘农产品加工潜力,提高附加值空。(农业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国家林业局等。)
第三,推动多种业态发展
(九)支持农民合作社加工流通的发展。支持农民合作社、大农户、家庭农场建设干燥仓储设施、直供直销等设施,发展“农民+合作社+企业”模式,引导农民入股具有土地经营权、林权和设施设备的农民合作社和企业。促进“粮库”健康发展,探索粮食干燥、储存、加工、产后销售的统一经营模式。(农业部、发改委、财政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
(十)鼓励企业打造全产业链。引导农产品加工企业向前端延伸带动农民建设原料基地,向后端延伸构建物流营销和服务网络。鼓励农产品加工企业与上下游市场主体形成产业联盟,与农民建立稳定的订单和契约关系,以“保本增收、分红分红”为主要形式,构建农民分享加工流通增值收益的利益联动机制。(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商务部、国家林业局等。)
(十一)创新模式和格式。将农产品加工业纳入“互联网+”现代农业行动,利用大数据、物联网、云计算、移动互联网等新一代信息技术,培育和发展网络化、智能化、精细化的现代加工新模式。引导农产品加工业与休闲、旅游、文化、教育、科普、医疗、养老等产业深度融合。积极发展电子商务、农商直供、加工体验、中央厨房等新业态。(工业和信息化部、农业部、科技部、商务部、文化部、国家旅游局、国家林业局等。)
(十二)推进加工园区建设。加强农产品加工园区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建设,完善功能,突出特色,优化分工,吸引农产品加工企业集聚园区。以园区为主要支撑,打造标准化原料基地、精深加工、便捷服务网络为一体的产业集群和综合开发试验区,加快农产品加工特色镇建设,实现产城一体化发展。(农业部、发改委、质检总局等。)
第四,加快产业转型升级
(十三)增强科技创新能力。围绕农产品加工重点领域开展基础研究、前沿研究和共性关键技术研发,组织实施一批科技项目。重点支持水果、蔬菜、茶叶、真菌、中草药等营养功能成分的提取技术研究,开发营养均衡、保健、药食同源的加工食品。强化协同创新机制,依托企业打造R&D基地和平台。完善全国农产品加工技术研发体系,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技术集成基地。(农业部、科技部、工业和信息化部、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林业局等。)
(十四)加快科技成果转化和推广。筛选一批成熟适用的加工技术、工艺和关键设备,搭建科技企业技术对接平台,鼓励科技成果转化交易中心建设,支持科技人员投资科技成果加工企业,实施股权分红等激励措施。(农业部、科技部、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十五)提高企业管理水平。强化环保、能耗、质量、安全、卫生等标准的作用,鼓励企业开展质量管理、食品安全控制、可追溯性等体系认证,支持企业和农民开展无公害农产品、绿色食品、有机农产品认证和危害分析及关键控制点、良好农业规范认证,加强事后监管。打造一批安全优质的农产品加工品牌,推广“老字号”。继续推进出口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示范区建设。加强农产品和地理标志商标注册和保护,严厉打击侵犯知识产权和生产销售假冒伪劣商品。(农业部、工业和信息化部、环境保护部、商务部、国家卫生计生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食品药品监督管理局、国家林业局、国家知识产权局等。)
(十六)加强人才培养。培养一批管理团队、科技领军人才、创新团队、生产专家和技能型人才。支持高校开设农产品加工、食品科学相关专业。开展职业技能和创业培训,建设一批农产品加工和创业创新孵化器,支持返乡人员创办加工企业。(农业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教育部、科技部等。)
动词 (verb的缩写)完善政策措施
(十七)加强金融支持。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申请相关支农资金和项目。新办农业经营单位购置仓储干燥设备,可按规定享受农业机械购置补贴政策。完善农产品初加工补贴政策,有条件的扩大补贴资金规模。各地要积极支持农产品加工原料基地、公共设施、物流配送体系的建设和技术改造。(财政部、国家发展改革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粮食局等。)
(十八)完善税收政策。各地可以选择部分行业,扩大农产品增值税进项税额核定扣除试点行业范围,积极推进试点工作。农产品加工企业可以根据购货发票抵扣增值税。对农产品初级加工企业实行优惠所得税政策。在实施与农产品加工相关的国家鼓励类项目中,对不能在国内生产的进口先进设备所缴纳的进口增值税,可以按规定抵扣。(财政部、国家税务总局、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
(19)加强金融服务。鼓励银行业金融机构加大信贷支持力度,为农产品生产、收购、加工、流通和储存提供多元化金融服务。政策性金融机构应在业务范围内适当扩大农产品加工担保业务规模,完善银企合作和风险共担机制,增加农产品加工企业融资信贷。农民合作社创办加工流通企业将纳入农业保障体系支持范围。积极开展厂房抵押、存单、订单、应收账款质押等融资业务,创新“信用+保险”、“产业链金融”等多种服务模式。支持符合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上市融资和发行债券。积极推进小额担保保险等新型保险,鼓励加快农业担保与农业产业链融合,探索发展农产品质量安全保险。(中国人民银行、银监会、证监会、保监会、财政部、农业部、国家林业局等。)
(二十)改善投资和贸易条件。支持社会资本按照有关规划和规定从事农产品加工流通。鼓励和引导有条件的农产品加工企业开展对外合作,加大对其出口信用保险的支持力度,加强融资和通关便利服务。支持企业申请国际认证、专利、商标、品牌、标准等。,鼓励使用人民币结算和支付资金。(商务部、发改委、财政部、海关总署、保监会、国家外汇管理局、农业部、质检总局、国家林业局等。)
(二十一)落实土地和电力政策。农产品加工用地将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年度计划,认真落实农产品初加工用地政策,优先考虑园区用地。支持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以股份和集体建设用地使用权合资等形式与其他单位和个人联合兴办农产品加工企业。城乡建设用地指标与储蓄挂钩,应重点支持农产品初级加工的发展。落实农产品初级加工用电政策,落实农业生产用电价格,切实保障农产品加工用电。(国土资源部、国家发改委、农业部、国家林业局、国家能源局等。)
第六,加强组织保障
(二十二)完善工作机制。各地要把农产品加工业放在重要位置,并将其纳入当地经济社会发展规划和目标考核内容。农业生产县(市、区)应完善农产品加工管理体制和机制,将农产品资源优势转化为产业优势。农业部要发挥主导作用,履行规划、指导、管理、服务等职能,督促各项政策措施的落实。有关部门要各司其职,密切配合,形成合力。(由农业部等负责。)
(二十三)加强公共服务。推进农产品加工展示平台投融资贸易建设,加强政策咨询、融资信息、人才对接等公共服务。加快修订一批农产品加工标准和溯源标准。完善农产品加工业统计制度和调查方法,开展行业运行监测分析。通过政府采购服务为企业提供公共服务。(农业部、发改委、商务部、质检总局、国家统计局、国家林业局等。)
(二十四)加强舆论引导。积极发挥行业协会等社会组织在行业自律、教育培训和品牌营销中的作用,督促企业切实履行质量、安全、吸纳就业等职责。加强食品和农产品质量安全法律法规建设,普及营养和饮食知识,树立先进典型,努力营造促进农产品加工业持续稳定健康发展的良好氛围。(由农业部等负责。)
国务院办公厅
2016年12月17日
(此片公开发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