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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微信商标未核准商评委被告商标

2021-02-07 15:07:44

明明自己在线申请了“微信”商标,但却未被核准注册,创博亚太科技(山东)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创博亚太”)因不满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将对方起诉至法院,要求撤销该裁定,并核准自己申请注册的“微信”商标。昨天,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开庭审理了这起行政诉讼案件,并当庭做出判决,最终以维护广大微信用户公共利益为由,驳回了创博亚太公司的诉讼请求。

注册以前没有被批准

2010年,“创博亚太”开发了一款通信应用软件,可以向手机被叫用户显示主叫号码、家乡城市等信息。创博亚太将该软件命名为“微信”。2010年11月12日,创博亚太向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微信”商标,2011年8月27日通过初审,被指定用于第38类信息传递、电话服务等服务。

在该商标法律异议期间,2011年11月18日,自然人张对“微信”商标提出异议申请。经审理,商标局认为“微信”是腾讯推出的手机聊天软件,创博亚太申请注册“微信”商标属于信息传递、电话服务等第38类。会很容易引起消费者的误解,造成不利的社会影响,因此,2013年3月19日,法院裁定创博亚太申请的“微信”商标不予注册。

创博亚太拒绝接受该裁定,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异议复审申请。经审查,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14年10月22日作出复审裁定,仍拒绝批准该“微信”商标的注册。

申请应该事先得到批准

创博亚太向北京知识产权法院提起行政诉讼。昨天上午,北京知识产权法院公开审理了此案。除创博雅及商事鉴定委员会外,本案第三人“微信”商标异议自然人张也委托两名律师参加了庭审。

创博亚太认为,早在2010年就向商标局申请注册。在此之前,相同或类似的服务没有“微信”商标,公司已经使用“微信”商标进行相关服务。直到公司申请注册两个多月,腾讯才于2011年1月21日发布了名为“微信”的聊天软件。

创博亚太认为,中国的商标注册制度采用的是先申请的原则,所以公司先申请的“微信”商标应该被认可。

批准将影响公共利益

在庭审答辩中,商标评审委员会首先确认创博亚太公司早在2010年就申请了“微信”商标的注册,比腾讯推出的软件更早。

同时,商标评审委员会指出,2011年腾讯推出即时通讯服务应用“微信”后,其用户持续增长,到2013年达到4亿用户,全国许多政府部门、法院和学校开通了公共微信提供政府服务。

据商标评审委员会介绍,创博亚太公司虽然先申请了“微信”商标,但在商标初步获批之前,聊天软件已经上线,用户数量持续增长。因此,如果创博亚太的“微信”商标获得批准,将会给很多微信用户和公众账号带来不便甚至损失,也可能会引起对创博亚太公司“微信”服务的性质和内容的误解。

公共利益优先原则

法院认为,在先申请是商标注册的一般原则,也会有例外,如考虑公共利益。当两者发生冲突时,应结合市场的客观实际,尽可能消除商业标识混淆的可能性。原告提供的现有证据无法证明原告所主张的“微信”产品形成了大量的服务群体,广大微信用户对现有微信服务形成了固定的认知。因此,在这种情况下,公共利益应被视为优于优先原则。

最终法院判决创博亚太败诉。庭审后,创博亚太的代理人明确表示,将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上诉。尚标商标转让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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