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公告第八十号——发明专利权的期限延长
2021-02-07 15:07:55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编号:国家知识产权局第80号公告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10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10日
为履行世界贸易组织《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定》第70条的规定,现对部分发明专利的期限延长作出如下规定:
一、1992年12月31日前(含当日,下同)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该发明专利权有效期至2001年12月11日,其专利权期限自申请日起延长至20年。
二、延长发明专利权,专利权人应当按照现行专利法实施细则第九十五条的规定缴纳年费。
如果从1986年12月11日至1987年1月11日向原中国专利局提出申请,并且发明专利权在2001年12月11日之前仍然有效,专利权人应当在2002年1月11日前缴纳第16年的年费。
年费金额按照国家知识产权局第75号公告的规定确定。
三、国家知识产权局对发明专利延期予以公告,但不更新专利证书,原专利证书将继续有效。
特此宣布。
2001年12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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