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执行《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有关问题的通知
2021-02-07 15:07:57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国办发[2001]374号
发布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1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四次会议通过的《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修改〈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的决定》自2001年12月1日起施行。为实施修改后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现通知如下:
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局(以下简称商标局)根据修改后的《商标法》,对2001年12月1日以后有关商标注册、转让、变更和续展的申请和商标异议进行审查。商标局在2001年12月1日前未对商标注册、转让、变更、续展等申请作出审查决定或者裁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审查并作出决定或者裁定。
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以下简称商标评审委员会)于2001年12月1日(含12月1日)受理本案后,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在2001年12月1日前受理的案件,在2001年12月1日前未作出决定或者裁定的,应当依照修改后的《商标法》进行复审和裁定。
三、商标侵权行为发生在2001年12月1日以前的,适用修改前的《商标法》;商标侵权行为发生时间在2001年12月1日之前,且持续至2001年12月1日之后的,分别按照行为发生时间在《商标法》修改前后。
自2001年12月1日起,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查处商标侵权案件,行使修改后的《商标法》第五十五条规定的职权。
2001年12月2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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