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8:05
颁发单位:北京市知识产权局
编号:京建建[2001]44号
发布日期:2002年2月1日
实施日期:2001年12月28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所有相关单位:
《北京市人民政府关于印发〈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新技术产业发展若干规定〉的通知》(京府发〔2001〕38号)已经印发。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作为北京法正[2001]38号文件的配套措施,已经市政府同意,现印发给你们。请跟他们走。
北京知识产权局
2001年12月28日
北京市专利实施资金管理办法
第一条为了促进本市专利事业的发展,支持专利技术的实施,加快专利技术向生产力的转化,促进首都技术创新和经济发展,根据《北京市进一步促进高技术产业发展的若干规定》,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办法适用于本市行政区域内实施专利有困难的企业、科研院所、高等院校及其他社会组织。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专利实施资金,是指纳入市财政预算支持专利实施的专项资金。
第四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范围包括:资助具有市场前景的专利技术产业化;资助开发科技含量高、创新性强的专利技术产品;组织和资助专利技术的推广应用;专利技术实施管理。
第五条专利实施资金的使用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遵循诚实申请、公平受理、科学管理、专款专用的原则。
第六条市知识产权局负责专利实施资金的管理和审批。
第七条申请使用专利实施资金,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具有独立法人资格;
2.发明专利或者实用新型专利的专利权的合法持有人或者使用者;
3.有实施专利技术的R&D人员;
4 .具备实施专利技术的基本物质条件。(主要包括:本市有实施场地、必要的设备、一定的自有资金)
第八条专利实施资金的申请应当随时提出,并进行集中审理。
申请人应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申报书》,提供相关专利技术文件,并出具市政府各委、办、局及区县政府专利管理部门的意见。
从去年6月1日到当年5月31日收到的申请将从每年的6月1日开始审理。
一个专利项目只能资助一次。
第九条初审后,市知识产权局委托中介机构进行调查和专利检索,并提出项目评估报告,报市知识产权局。市知识产权局将进一步审批并给予答复。
应当在庭审开始至最终答辩的40个工作日内完成。
第十条市知识产权局与获准使用专利实施资金的单位签订《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并提供资金支持。支持金额,除重大专利发明外,实用新型专利不超过20万元;发明专利不得超过30万元。
第十一条专利实施资金必须按项目独立核算,专款专用,并在合同规定的使用范围内列支,否则市知识产权局有权收回资金。
市知识产权局有权终止合同,并收回因专利实施基金使用者未能有效实施合同而产生的全部或部分专利实施基金。
第十二条专利实施资金应当根据项目进展情况分期拨付,每年进行管理。合同执行期间,专利实施资金使用者每半年向市知识产权局报告项目进展情况,并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合同执行情况报告》。
第十三条合同期满后,由资金使用者填写《北京市专利实施项目验收申请书》,由市知识产权局组织验收。工程验收后,双方签字盖章。市知识产权局一次性核销拨付的专利实施资金。
第十四条专利项目实施资金的分配和管理应当遵守国家有关财经纪律和资金管理办法,并接受市财政、审计部门的监督检查。
第十五条本办法由北京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六条本办法自2002年2月1日起施行。
2001年12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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