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内蒙古环境保护局关于印发《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8:14

颁发单位:内蒙古环保局

发行日期:2002年6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6月24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各盟市科技局,自治区有关厅局、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

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逐步提高我区发明专利的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技进步和创新,现将《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资助暂行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现将申请的具体事项通知如下:

一、自2001年1月1日起,内蒙古自治区辖区内已向中国专利局申请的发明专利,可按此办法申请发明专利费补贴。

二、自治区有关司局、直属科研院所、高等院校经汇总评审后,可直接向自治区科技厅知识产权局提交发明专利经费申请。

三、盟市科技局负责汇总本辖区内的发明专利资助申请,经初审后,送自治区科技厅受理。

四、自治区科技厅将对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进行集中评审,并根据评审结果办理资助手续。

2002年6月24日

附件: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暂行办法

第一条为鼓励发明人申请发明专利,提高自主知识产权的数量和质量,促进自治区科技进步和创新,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内蒙古自治区行政辖区内申请中国发明专利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可依据本办法申请专利费用补贴。

第三条申请资助的发明专利应当具有较高的技术含量和良好的市场应用前景,符合自治区产业发展方向。

第四条申请资助的范围包括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和申请代理费。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根据专利申请的不同阶段选择相应的方式申请资助,并获得一次性资助。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所在地盟市专利管理部门提交下列申请材料:

l、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补贴申请表;

2.申请资助的单位提交法人证书(复印件)和单位证明,申请资助的个人提交身份证(复印件);

3、发明专利申请费、实质审查费、申请代理费支付发票(复印件)及相关文件材料(复印件)。

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可靠,复印件必须留存,以核实相应原件。如发现有欺诈行为,申请资格将被取消;赠款已支付,要全额收回,并依法追究责任。

第六条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经自治区科技厅批准后,资助单位的资金以划拨方式转移,资助个人的资金以现金形式支付。

第七条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申请的受理和审批程序包括:

长度资格审查:申请是否属于“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资助基金”支持的范围,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是否符合要求;

2.形式审查:提交的文件、资料、表格是否齐全,文字填写格式是否清晰、符合要求;

3.对已受理并通过审查的资助申请,自治区科技厅将定期组织相关专家进行集中评审,并将评审结果按程序反馈给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

4、申请资助审批后,自治区科技厅将按程序通知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并在规定期限内办理资助手续。

第八条自治区科技厅是“内蒙古自治区专利费用资助”的行政主管部门,负责监督检查“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费用资助”的管理和使用情况。

“内蒙古自治区发明专利资金”实行专项管理,对挪用资金或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要严肃查处。

第九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第十条本办法由自治区科技厅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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