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办处收缴专利费用工作规程》的补充规定的通知
2021-02-07 15:08:14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2年5月24日
实施日期:2002年5月24日
所有专利机构:
为进一步规范专利费用财务管理,现印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用工作规则》的补充规定。本补充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请认真贯彻执行。
特此通知。
2002年5月24日
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用工作规则补充规定
为加强和规范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用的财务管理,现对《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用工作规则》(以下简称《规则》)作如下补充规定:
一、代理机构的财务人员及职责
各专利代理机构应配备一名至少持有初级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会计师,并向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申请初审和流程管理部备案。财务人员的职责:账户审计、对账、账户的更正和调整、会计凭证的装订和保管、总账和明细账的保管。
二、代理账簿的建立和管理
根据国家财政部门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应当为专利费用设立独立账户和独立账簿。各机构负责人和财务人员应加强专利费用财务账目的管理,保证财务账目的完整性和真实性。
代理机构应当接受国家有关行政部门和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费用账户的检查,积极配合,提供相关账册。
专利收费书应按时间顺序按月分类装订,由代理机构专职财务人员保管。
代理机构应设置的账簿有:
1 .账户余额表(一、二、三账户表)
2.银行存款分类账
3.现金分类账
4.检查分类帐
5.应收账款(邮局)分类账
6.应向知识产权局支付的专利费用清单
7.资产负债表
8.日报表
9.记账凭证汇总表(汇总表1)
10.入账凭证汇总表(汇总表2)
三.账目的审计、更正和调整
代理机构的会计人员应认真执行财务制度年末对账的规定。月末对账时,发现账目内容有误,应做好财务记录,错账应在下月纠正调整。修正和调整按相关财务规定办理。修正和调整后的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提交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
四.专利支付日期的确定
专利支付日期的确定是一个非常重要的法律程序,各专利代理机构应根据专利法、专利法实施细则、审查指南等相关法律法规执行。
动词 (verb的缩写)专利费用现金管理规定
代理机构收取的专利费用的现金部分应严格遵守国家财务制度的规定。当日收取的现金应在工作前存入银行;如遇特殊情况或当日收取的现金未超过银行批准的库存,经代理主管批准后妥善保管,次日必须存入银行。任何人不得以任何理由支付现金。经核实存在以现金支付情形的,按照《补充规定》第七条第一款的处理办法执行。
六、实行年度检查反馈制度
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机构收取专利费用实行年检反馈制度。在对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进行检查时,以纸的形式记录检查过程和存在的问题。专利代理机构对检验记录的内容有异议时,可以书面形式说明理由。检验记录由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确认并签字。
检查工作结束后15日内,检查组应当以书面形式将检查报告反馈给专利代理机构。检查报告应当公正客观地评价专利代理机构的工作,指出检查过程中发现的问题,并提出改进建议。
七、违反《条例》及其补充规定的处理
在严格执行《条例》的“九。在补充规定的基础上,增加违反补充规定的处理办法。对于补充规定中提到的“违规处理”,除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外,专利代理机构将视情节轻重给予通报批评或扣除1000元以下的补贴。
(一)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补充规定》第五条的规定。专利代理机构当日收取的现金未按规定存入银行的,按违规处理;现金情节严重的,按挪用专利费用处理;如因坐造成不良影响和损失,专利代理机构负责人和代理机构财务人员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二)专利代理机构应认真执行本补充规定第四条的规定。违反法律的付款日视为无效。其行为,按违反规定处理。相关责任人将承担相关法律责任。
(三)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条例》第二条第四款的规定。在自查过程中,如果发现第四联收据和会计凭证(银行汇款单原件、邮局汇款单复印件、当面付款清单)未按规定顺序装订在一处,应及时整理装订(每卷开头应装订日报表)。如果记账凭证已经转到专利局收费处,会通知专利代理机构取回相关凭证重新整理装订,符合要求后再转到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补充规定生效后,未按要求处理的,按违规处理。
(四)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条例》第五条第五款的规定。每月10日前,将上月报告报送国家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未及时完整上报的,按违规处理。(有五份月报,包括:一级账户余额表;二级账户资产负债表。三级账户资产负债表;应付局费明细表;资产负债表。)
(五)专利代理机构应当认真执行《条例》第五条第二款的规定。在收到知识产权局专利局收费处的结算通知后一周内(含收到通知之日),应及时向专利局收费处汇款。逾期汇款,违规处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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