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关于印发《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的通知
2021-02-07 15:08:19
颁发单位: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发布日期:2002年7月26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6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为鼓励我市开展技术创新,保护产权,促进经济发展,现将《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印发给你们。2002年,专利申请资助将按市财政拨款额度进行资助。
天津市知识产权局
2002年7月26日
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办法
第一条为支持天津市单位和个人进行技术创新,鼓励发明创造,支持具有自主知识产权和市场前景的高新技术产业发展,加强知识产权保护,促进天津市科技进步和经济发展,根据《天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管理暂行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在本市辖区内具有常住户口的企业、事业单位、团体和个人,均应当依照本办法申请专利援助。
第三条专利资助申请应当符合下列条件:
1.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的国内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2.今年1月1日至12月31日申请的外国专利(以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的申请日为准);
3、申请资助国内专利申请的代理费用,受委托的代理机构应为市代理机构。
第四条专利申请补贴标准:
1、列入全市重大高新技术产业化项目计划、全市重大科研计划、全市企业技术创新项目计划、列入全市专利技术产业化推进示范项目单位和专利试点企业申请专利、资助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1)国内发明专利申请资助2000元/件;
(2)国内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1000元/件;
(三)按照中国专利法的规定申请外国发明专利的,每件技术援助专利的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为人民币2万元。
2.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的,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补贴: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12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700元/件;
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300元/件。
3、国内一般专利申请项目未经国家知识产权局批准专利申请费用减缓,资助专利申请费和专利代理费:
(1)发明专利申请资助600元/件;
(2)实用新型专利申请资助400元/件;
③外观设计专利申请资助200元/件。
4.专利申请费、专利代理费的实际总额低于本条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规定的补贴标准的,以实际数额为准进行补贴。
第五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应当向天津市知识产权局申请查验下列材料:
1、天津市专利申请资助审批表1(审批表由市知识产权局提供);
2.专利申请受理通知书原件及复印件1份,专利申请文件中的“摘要”复印件1份,审查后将原件退回;
3.缴纳相关费用的官方发票正本一份、副本一份,并对发票正本进行核对、标注、退回(国内申请费以国家知识产权局出具的官方发票为准,代理费以天津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官方发票为准;涉外申请费须提交涉外专利代理机构出具的正式发票);
4.申请专利代理的,提交代理委托书一份;
5、国内发明和实用新型专利申请提供专利申请资格检索报告(或专利文献检索报告),国外专利申请提交专利文献检索报告;
6.非职务发明专利申请人提交的身份证(或户口本)复印件;
7.提交符合本办法第四条第一款规定的国内外专利申请的相关有效证明文件。
第六条接受补贴的单位应当凭单位的支付凭证和有效发票领取转账支票;领取补助金的个人凭支付凭证、申请费和代理费的原始发票领取现金。
第七条申请资助的单位和个人提供的材料和凭证必须真实有效。如有欺诈行为,一经发现,将追回所有资助费用,并追究相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八条天津市知识产权局受理资助申请,组织专利申请项目审查,审查符合要求后,报市知识产权专项资金审批领导小组,由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批复意见办理资助金支付。
第九条专利申请资助受理和兑现时间为每月21日至27日(节假日顺延),截止时间为次年2月底。
第十条本办法由天津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第十一条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实施。
2002年7月26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