欢迎来到深圳注册公司万事惠一站式服务平台!

  • 热线电话
  • 0755-83675288 13560715488
  • QQ
  • 省钱省心
  • 专业高效
  • 一对一服务
  • 安全保密

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

2021-02-07 15:08:20

颁发机关:国务院

编号:国务院令第359号

发行日期:2002年8月2日

实施日期:2002年9月15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第一条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以下简称《著作权法》),制定本条例。

第二条著作权法所称作品,是指在文学、艺术和科学领域具有独创性,并能以有形形式复制的智力成果。

第三条著作权法所称创作,是指直接产生文学、艺术和科学作品的智力活动。

组织工作、提供建议、物质条件,或者为他人创作进行其他辅助工作,不视为创作。

第四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作品的含义:

(一)文字作品,是指以文字形式表现的作品,如小说、诗歌、散文、论文等;

(二)口头作品,是指即兴演讲、演讲、法庭辩论等以口头语言表达的作品;

(三)音乐作品,是指歌曲、交响乐等带有或者不带有可以演唱或者演奏的文字的作品;

(四)戏剧作品,是指戏剧、戏曲、地方戏等舞台表演作品;

(五)曲艺作品是指以说唱为主要表现形式的相声、快书、架子鼓、评书等作品;

(6)舞蹈作品,是指通过连续的动作、姿势、表情来表达思想和情感的作品;

(七)杂技艺术作品,是指杂技、魔术、马戏等通过身体动作和技巧表演的作品;

(八)艺术作品,是指通过线条、色彩或者其他手段形成的具有审美意义的绘画、书法、雕塑等平面或者立体造型艺术作品;

(九)建筑作品,是指以建筑物或者构筑物形式表现的具有审美意义的作品;

(十)摄影作品,是指用仪器在感光材料或者其他媒介上记录客观物体图像的艺术作品;

(十一)电影作品和以类似于电影制作的方式创作的作品,是指在一定媒介上制作的,由一系列有伴音或者无伴音的画面组成,通过适当手段放映或者以其他方式传播的作品;

(十二)图形作品,是指为建设和生产绘制的工程设计图纸和产品设计图纸,以及反映地理现象、解释事物原理或者结构的地图和示意图;

(十三)模型作品,是指根据供展示、测试或者观察的物体的形状和结构,按照一定比例制作的立体作品。

第五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中下列用语的含义:

(一)时事新闻,是指报纸、期刊、广播电台、电视台等媒体报道的简单事实新闻;

(二)录音制品,是指任何表演和其他声音的录音制品;

(三)录像制品,是指除电影作品和以类似摄制电影的方法创作的作品以外的任何连续的相关图像以及有无伴音的图像的录音制品;

(四)录音制作者,指录音制品的第一制作者。

(五)视频制作人,指视频产品的第一制作人;

(六)表演者,是指表演文学艺术作品的演员、表演单位或者其他人。

第六条著作权自作品创作完成之日起产生。

第七条著作权法第二条第三款规定的外国人、无国籍人在中国首次发表的作品的著作权,自首次发表之日起保护。

第八条外国人或者无国籍人的作品在中国境外首次发表后三十日内在中国境内发表的,视为该作品同时在中国境内发表。

第九条合作作品不能单独使用的,其著作权由所有合作作者共同享有,并通过协商一致行使;如果不能达成一致意见且无正当理由,任何一方不得阻止另一方行使除转让以外的其他权利,但收益应合理分配给所有合作作者。

第十条著作权人许可他人将其作品制作成电影作品或者以类似电影制作的方法创作的作品的,视为同意对其作品进行必要的修改,但该修改不得歪曲、篡改原作品。

第十一条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一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工作任务”,是指公民在法人或者组织中应当履行的职责。

著作权法第十六条第二款关于职务作品的规定中的“物质技术条件”,是指法人或者组织专门为公民完成其创作而提供的资金、设备或者材料。

第十二条作品完成后两年内,经单位同意,作者许可第三人以与单位相同的方式使用作品所获得的报酬,由作者和单位按照约定的比例分配。

完成作品的两年期限,从作者向单位交付作品之日起计算。

第十三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除署名权外,著作权由原作品的所有人行使。作者身份确定后,由作者或者其继承人行使著作权。

第十四条合作作者之一死亡后,未继承或者遗赠合作作者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的,由其他合作作者享有。

第十五条作者死亡后,其著作权中的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作者的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保护。

著作权没有继承或者遗赠的,其署名权、修改权和保护作品完整权由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保护。

第十六条国家对著作权的使用,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管理。

第十七条作者生前未明确表示不发表其未发表的作品的,其发表权可以在他死后五十年内由其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行使;没有继承人或者受遗赠人的,由原作品的所有人行使。

第十八条作者身份不明的作品,《著作权法》第十条第一款第(五)项至第(十七)项规定的权利保护期,自该作品首次发表后第五十年的12月31日届满。作者身份确定后,适用著作权法第二十一条的规定。

第十九条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注明作者姓名和作品名称;但是,除非当事人另有约定或因工作使用的特点而无法指定。

第二十条著作权法所称已发表的作品,是指著作权人本人或者经他人许可公开的作品。

第二十一条依照著作权法的有关规定,未经著作权人许可,使用已经发表的可以使用的作品,不影响作品的正常使用,也应当合理损害著作权人的合法权益。

第二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作品的报酬标准,由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价格主管部门制定并公布。

第二十三条使用他人作品,应当与著作权人订立许可合同。许可权为专有使用权的,应当采用书面形式,但报刊发表的作品除外。

第二十四条著作权法第二十四条规定的专有使用权的内容,应当在合同中约定。合同没有约定或者约定不明确的,视为被许可人有权排除包括著作权人在内的任何人以同样方式使用作品;除非合同中另有约定,被许可人如果允许第三方行使同样的权利,必须获得著作权人的许可。

第二十五条与著作权人订立专有许可或者转让合同的,可以向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备案。

第二十六条著作权法和本条例所称与著作权有关的权益,是指出版者对其出版的书刊进行版式设计的权利,表演者对其表演的权利,录音录像制作者对其录音录像制品的权利,广播电视台对其播放的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

第二十七条出版者、表演者、录音录像制作者、广播电台、电视台在行使权利时,不得损害已使用的作品和原作品的著作权人的权利。

第二十八条图书出版合同约定图书出版者享有专有出版权,但未明确其具体内容的,视为图书出版者在合同有效期内,在合同约定的地域范围内,享有相同语种的原版和修订版图书的专有出版权。

第二十九条著作权人向图书出版者发出的两个订单在6个月内未履行的,视为著作权法第三十一条所称图书脱销。

第三十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二条第二款规定声明不得转载、摘抄其作品的,应当在报刊上发表该作品时附声明。

第三十一条著作权人依照著作权法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声明不得对其作品进行录音制品的,应当声明该作品在何时被依法记录为录音制品。

第三十二条依照著作权法第二十三条、第三十二条第二款、第三十九条第三款的规定,使用他人作品的,应当自作品使用之日起2个月内向著作权人支付报酬。

第三十三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的表演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在表演中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四条外国人和无国籍人在中国境内制作、发行的录音制品,受著作权法保护。

外国人和无国籍人根据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制作和发行的录音制品享有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五条外国广播电台、电视台依照中国参加的国际条约播放广播电视节目的权利,受著作权法保护。

第三十六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损害公共利益的侵权行为的,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处以违法经营额三倍以下的罚款;违法经营金额难以计算的,可以处以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七条有著作权法第四十七条所列侵权行为,损害公共利益的,由当地人民政府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负责查处。

国务院著作权行政管理部门可以查处在全国有重大影响的侵权行为。

第三十八条本条例自2002年9月15日起施行。1991年5月30日国家版权局发布的1991年5月24日国务院批准的《中华人民共和国著作权法实施条例》同时废止。

上一篇:石家庄市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开展清理盗版软件使用正版软件的通知
下一篇:井陉县省级著名商标再添7丁井陉县

版权所有:深圳万事惠投资咨询有限公司 Copyright © 2053 All Rights Reserved 粤ICP备14041065号

初步创业计算器

您的需求 :

您的昵称 :

您的手机 :

微信或QQ :

报价有疑问?完善以上信息

让我们更了解您的需求优先为您解答

您的创业初期预算 2326

成本费:111

人工费: 111

刻章费: 111

以上费用为所有范围整体估算

实际费用根据您所需办理的需求内容为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