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3号
2021-02-07 15:08:29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2年第63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22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22日
根据《原产地标记管理条例》及其实施办法的有关规定,我局已通过生产■西米优(平和■蜜柚)、诏安红星青梅(青果/湿梅)和白芨蓝茶(田七牌、蓬溪牌、白芨蓝牌、九峰牌、白芨牌)企业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的形式审查和实地审查
有关单位或个人对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有异议的,可从即日起1个月内向我局提出。上述产品原产地标记保护申请材料保存在我局备查。
特此宣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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