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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禁止在商品上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标志的通知

2021-02-07 15:08:40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工商工字[2002]207号

发行日期:2002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2年8月20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及计划单列市工商行政管理局:

最近,市场上出现了一些带有阿拉伯国旗的商品。阿拉伯国家的国旗代表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国旗上写的“朴素的文字”受到穆斯林的尊重。经营者在商品上使用上述标志,有损穆斯林的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为此,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是地方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日常工作中要加强宣传引导,禁止经营者在其商品中使用阿拉伯国家国旗,尤其是体育用品、服装、鞋帽等日用品。

第二,当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在市场检查中发现,带有阿拉伯国旗的商品应坚决取缔,其他损害穆斯林宗教信仰和民族感情的行为应一并查处。

三、各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查处执法中发现的情况和新问题,应及时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公平贸易局报告。电话(010) 68032233-5510或5509

2002年8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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