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商标撤销三年不使用撤销
2021-02-07 15:08:41
未依法使用而被撤销商标三年的,根据《商标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商标局可以责令其限期改正或者撤销其注册商标。三年期限从注册之日起算。
注册商标应当连续使用。注册商标连续三年被撤销的,任何人都可以向商标局申请撤销该注册商标。
上述商标的使用包括在商品、商品包装或者容器、商品交易文件中使用商标,或者在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中使用商标。从本质上说,商标的使用应该具有商业意义。仅仅公布商标注册信息,或者商标注册人对其注册商标的权利声明,不应被视为商标法意义上的商标使用。
上述连续三年停止使用时间的审查,是指自商标局收到撤销连续三年使用注册商标的申请文件之日起三年。商标注册人以“连续三年未使用”为由申请撤销后开始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其使用行为无效。
商标局收到申请人提出的撤销申请后,将通知商标注册人,并限制其在收到通知之日起两个月内提供上述三年内使用该商标的证据或者不使用该商标的正当理由。逾期不提供使用证据或者证据无效的,由商标局撤销其注册商标。
当事人对商标局的撤销决定不服的,可以在收到决定通知之日起15日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复审。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维持商标局撤销决定的,当事人可以自收到决定之日起30日内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撤销连续三年未使用商标所需的文件和资料;
1.商标代理委托书:委托商标代理机构代理的,应当提供加盖申请人印章的委托书。内地以外的申请人必须连续三年委托商标代理机构申请撤销在中国的注册商标;
2.连续三年未使用注册商标注销申请:委托代理机构申请注册的,由代理机构出具;
3.被撤销注册商标的《商标公告》复印件;以及被撤销商标的使用说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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