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问题的答复
2021-02-07 15:08:45
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国办发[2002]254号
发布日期:2002年10月21日
实施日期:2002年10月21日
江苏省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理解商标法第五十三条有关规定的请示》(苏工商2002第117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商标法第五十三条中的“销毁”应当是处理被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的一种方式,但不是唯一的方式。对于依法没收的商标侵权商品,如果具有使用价值,并且侵权商标可以从商品中分离出来,可以通过“销毁”以外的其他方式进行处理。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于2002年10月21日发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