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的通知
2021-02-07 15:09:00
颁发单位:国家知识产权局
发行日期:2002年12月18日
实施日期:2002年12月1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
为了促进专利申请代理的规范化,保证专利申请文件的标准化,实施《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4号),特制定《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现将实施方案印发,请遵照执行。
特此通知。
2002年12月18日
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实施方案
一、实施目标
为推进专利代理人代码管理规范化,确保《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国家知识产权局令第14号)的有效实施,规范和加强国家知识产权局对专利代理人和专利代理人的监督管理,配合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三期工程的实施,特制定本实施方案。
二、实施原则
(一)准确固定的原则
对现有的专利代理数据库进行检查和校对,并对数据进行处理,确保专利代理数据库新旧代码一一对应。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的代码一旦确定,就不会改变。
(二)合理使用原则
以2002年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为起点启用《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通过本次考试的人员将获得符合新代码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自2003年1月1日起,《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专利代理人工作证)采用了新的代码标准。
(3)新旧代码并用的原则
新的专利代理人代码启用后,持有旧代码的相关人员将被替换为代码和相关证书(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为了顺利完成换证工作,保证正常的专利审查,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项目将能够在一段时间内同时识别新老两套专利代理人代码。
(4)两个证书同时替换的原则
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更换应当同时开始。
三、实施单位
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编制新老专利代理人代码配置表,并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制作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负责按照《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制作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并组织颁发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和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负责本辖区内专利代理人和持有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人员换证的具体实施工作。
四、实施期
自2003年1月1日起,国家知识产权局自动化系统CPMSⅲⅲ项目正式启动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
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编制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换证从2003年1月1日开始,到2005年12月31日结束。逾期未更换的,旧证无效。
国家知识产权局CPMSⅲⅲ项目新旧套专利代理人代码同步鉴定工作于2003年1月1日开始,2003年6月30日结束。所有专利代理机构和专利代理人应当在此期限内完成专利代理人执业证书的更换。
动词 (verb的缩写)实施步骤
(1)2002年12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负责完成符合新规范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的制作,并向通过2002年度专利代理人资格考试的人员颁发符合新规范标准的专利代理人资格证书。
(2)2003年1月31日前,国家知识产权局向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和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下发了新老专利代理人代码配置表和人员通讯录。
(3)2003年2月28日前,中华全国专利代理人协会根据《专利代理人代码标准》的要求,提出了换证的具体意见,并组织启动了换证工作。
(4)自2003年3月1日起,各省、自治区、直辖市知识产权局根据新老专利代理人代码配置表和人员通讯录通知相关人员,具体实施更换工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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