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评审标准(暂行)
2021-02-07 15:09:23
颁发单位:杭州市科技局
发布日期:2003年5月21日
实施日期:2003年5月21日
生效日期:1900年1月1日
为了促进我市企业专利工作,充分发挥专利制度在促进企业技术创新、形成自主知识产权、增强企业核心竞争力方面的作用,根据《关于开展国家企业(企业)专利试点工作的通知》和《浙江省专利示范企业管理暂行办法》的精神,制定本标准。
一、评价对象
在杭州注册或纳税的各类企业。
二、评价标准
1、专利制度健全,有专利管理机构和专利管理人员。
2.历年累计有12项有效专利或3项以上有效发明专利(一项国外发明专利等于两项国内发明)。
3.获得专利试点企业称号的企业每年至少申请5项专利或2项国内发明或1项国外发明(个人申请的3项专利在本企业实施,1项服务发明申请)。达不到标准的,明年失去入选资格。
4、专利实施率不低于40%,专利年产值不低于3000万。专利实施率在90%以上的,可以适当放宽专利产值。
5.最近两年没有侵犯他人知识产权。
6.积极参与国家、省、市知识产权部门组织的相关活动。
三、复习资料
1、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申报表。
2、企业专利制度和专利概况。
3、企业专利实施产值和利税情况表。
4.专利证书复印件。
5.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
以上材料各写一份,第1、2、3项需加一张软盘(DOC文档)。
四.审查程序
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每年评审一次,企业向杭州市知识产权局申报,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进行评审,报市科技局领导审批,合格的企业于今年公布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
动词 (verb的缩写)激励政策
被列为杭州市专利试点企业的,享受《杭州市专利申请收费办法》规定的政策和其他政策。
六、本标准由杭州市知识产权局负责解释。
七、本标准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杭州市科技局2003年5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