长期使用就能演变为非注册商标?阿波罗
2021-02-07 15:09:35
在长沙,“友谊阿波罗”这个品牌(俗称“优亚”)是家喻户晓的名字,但其实“优亚”的注册人并不是长沙人熟知的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优亚股份)。12月10日,湖南省高级人民法院公开审理了“索李荣诉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有限公司商标侵权纠纷案”的二审案件。
索,河北邯郸人,称其于2006年12月7日被批准注册“有”商标,被批准的服务项目为第35类“促销(面向他人)”,有效期为10年。他曾许可山东寿光的一家企业和长沙的一家公司使用该商标,但他得知佑亚股份已经在其许多商场使用了“佑亚”商标。索认为佑亚股份侵犯了其注册商标专用权,请求法院责令佑亚股份立即拆除其店面带有原告注册商标的标识,销毁其侵犯商标专用权的包装和宣传,立即停止将“佑亚”用于网上购物、股票简称和广告活动,并承担原告为制止侵权而支付的合理费用和诉讼费用。
佑亚股份提出使用“佑亚”是合法合理的。自控股股东湖南友谊阿波罗控股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友亚控股)成立以来,2000年,“友谊阿波罗”成为其商品名。由于“友谊阿波罗”的广泛使用,它已经成为“友谊阿波罗”的公认缩写,与之形成稳定而独特的对应关系,是百货零售服务的独特名称。在索李荣于2004年申请商标注册之前,优亚控股享有“优亚”在先权利。此外,索李荣的注册商标和佑亚的商标在商标构成上有很大的不同。就双方logos的意义和知名度而言,不存在消费者混淆和误解商品来源的可能性,因此不构成侵权。
7月2日,长沙市中级人民法院作出一审判决,驳回索的诉讼请求。一审法院认为,索荣的登记服务与佑亚股份经营的商品销售服务不构成同一服务或类似服务;双方商业标识的缺失构成混淆。
法院判决指出,2002年1月我国开始实施商标分类时,当时的商业批发零售企业完全不能为其服务类别注册商标。在新版分类中,商品零售包含在“为他人销售”的服务中。因此,用个人或组织注册的原商标,按照新的分类调整来指责商业企业侵权,显然是不公平的。
索不服一审判决提起上诉。在12月10日的二审中,索的律师表示,一审判决中“商号简称因长期使用,自然演变为未注册商标”,没有法律依据或司法实践依据。如果允许未注册商标的使用者转让或者允许他人使用未注册商标,将导致其权利的无限扩大。“国家搞商标注册将毫无意义”。
佑亚股份代理人表示,在索李荣申请注册商标之前,佑亚控股拥有“佑亚”在先权利。作为控股公司的子公司,佑亚股份继承了其百货零售业务以及百货零售品牌。
由于被上诉人湖南友谊阿波罗商业有限公司不同意调解,湖南省高级法院将依法作出判决。记者咨询了与本案无关的长沙律师罗秋林。他认为,在这起商标纠纷案中,关键是佑亚股份何时开始使用“佑亚”标识。同时,他提醒,此案也给上市公司敲响了警钟:在日常经营和重大决策中,要对相关知识产权进行尽职调查,提前防范知识产权法律风险。
据媒体报道,佑亚有限公司秘书长陈学文曾表示,全国范围内企业商标管理可能存在不足,现已成立专业部门规范商标注册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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