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申请时合理规划 对企业商标保护有重大影响商标
2021-02-07 15:10:13
1982年A公司在某类食品上注册了“XY”商标(此处省略原商标名称),2001年B公司向商标局申请在其他几类商品上注册“XY”商标,第二年商标局发布初审公告。公告期内,甲公司提出异议,理由是其“XY”商标是该类食品行业的驰名商标,乙以其相同商标注册不利于其驰名商标权益,并请求商标局不批准乙的注册申请。商标局经审理认为,在乙申请注册前,甲公司的“XY”商标并不知名,甲公司的异议不成立,批准乙公司的商标注册。www.86sb.com
A公司不服申请,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复审,维持商标局的裁定。A公司再次提起行政诉讼,被驳回。商标复审期间,B公司将其商标转让给C公司,C公司在法院判决生效、商标权确认后,开始在其他产品上使用“XY”商标。
2011年7月,A公司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争议申请,要求撤销C公司“XY”商标,A公司不仅主张驰名商标理由,还认为C公司商标与A公司商标构成类似商品中使用的类似商标,C公司以不正当手段取得“XY”商标注册,容易造成不良社会影响。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评审,认为驰名商标的理由不应纳入评审范围。C公司和A公司的商标在类似商品上不构成类似商标,但认为C公司在某些产品上使用“XY”商标,容易使消费者认为与从事某些食品行业的A公司有关联,具有其他社会不良影响。C公司不服申请,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辩称商标评审委员会适用法律有误。“不利影响”条款仅适用于商标本身具有不利影响的情形(通常是商标标识本身不利于公共利益),不适用于两个特定民事主体之间的商标纠纷。经过审判,法院裁定TRAB的裁决被撤销。甲公司再次向高等法院上诉。
对律师的评价
A公司与C公司的商标纠纷持续了10多年,目前仍在法院诉讼中。截至目前,丙公司的“XY”商标权已经一审法院确认。本案反映了商标法中的诸多热点问题,如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类似商品的界定、不利影响条款的适用等。www.86sb.com
驰名商标注册人要进行跨类保护,必须先证明自己的商标已经驰名,才能申请有争议的商标注册。如果他不能证明,他就不能得到商标法的跨类保护,如果他以前不知名,后来出名了,他就不能得到跨类保护;其次,需要证明争议商标的注册可能损害知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如产品的关联性、消费者可能混淆的程度等。如果不能证明,即使其商标驰名,也不能阻止争议商标的注册。
类似商品是指在功能、用途、生产部门、销售渠道、消费对象等方面相同的商品。,或者相关公众普遍认为有特定联系,容易造成混淆。确定商品是否相似,应以相关公众对商品或服务的一般认知为标准,并以《相似商品和服务可比表》作为判断商品或服务是否相似的参考。法院在判定货物相似时,通常采用混淆原则。这里的混淆是指混淆的可能性,而不是实际的混淆。
人民法院在审查判断相关标志是否构成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时,应当考虑该标志或者其构成要素是否可能对我国的政治、经济、文化、宗教、民族等社会公共利益和公共秩序产生消极、负面影响。如果相关商标的注册仅损害了特定的民事权益,则不宜将其视为具有其他不良影响的情形,因为《商标法》单独规定了救济方式和相应的程序。可见,《商标法》中所指的“其他不利影响”仅局限于标识本身是否具有“其他不利影响”,与申请标识作为商标的申请人的主观想法无关,也与标识成为商标后的使用行为无关。
律师建议
鉴于本案仍处于二审阶段,一些法律问题尚未最终解决。但是这个案例所传达的信息具有参考意义。A公司和C公司都在这次商标纠纷中耗费了大量精力。从A公司的角度来看,一次又一次的提起诉讼并不容易,也说明了单一类别商标保护的局限性。如果A公司一开始就能对其商标的保护做出合理的规划,并尽可能在相关产品上注册商标,那么以后就不一定会出现商标权纠纷;从C公司的角度来看,一次次应诉涉及大量精力,不仅影响企业正常经营和市场发展,还随时担心商标被撤销。如果当初在选择商标的时候多加考虑,合理回避他人的驰名商标,可能就不会出现一系列的商标纠纷。当然,从一开始就借用别人的商标人气是另一回事。
商标作为品牌的核心载体,在市场竞争中发挥着明显的作用。商标保护的布局,商标战略的运用,商标诉讼的应对,都是专业性很强的工作。企业在部署相关工作时,最好请专业律师介入。www.86sb.com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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