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关于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问题的通知
2021-02-07 15:10:18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质检函[2004]3号
发布日期:2004年1月8日
实施日期:2004年1月8日
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
最近,总局陆续收到一些地区对集团型企业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要求。经研究,现将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1.为鼓励名牌产品生产企业做大做强,国家质检总局在《关于做好2003年中国名牌产品申报工作的通知》(质检函〔2003〕10号)中明确,中国名牌产品以总公司名义在同一商标下申报,申报的产品数据可以包括子公司、分公司、委托加工生产产品的相关数据。因此,对于获得中国名牌产品称号的集团型企业,在有效期内,其委托加工生产相同商标的子公司、分公司和产品可以使用中国名牌产品的标识,但必须注明生产企业的地址、厂名和联系电话。
2.集团型企业受委托加工生产的子公司、分支机构和产品使用中国名牌产品标志的,其子公司、分支机构和受委托加工生产的名称、地址、产品规格、联系人、邮政编码、电话和传真应报国家质检总局、中国名牌战略推进委员会和本省(自治区、直辖市)质量技术监督局备案。
3.集团型企业必须确保所有标有中国名牌产品的产品执行统一的质量标准,达到相同的质量水平,维护中国名牌产品的声誉。国家质检总局将加强对中国名牌产品的监管。
特此通知。
2004年1月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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