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3号
2021-02-07 15:10:36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3号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从即日起实施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地的地理范围以《吉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成立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产地保护申请组的批复》(办发〔2003〕87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即安图县、敦化市、龙井市、和龙市、汪清县、抚松县、靖宇县、长白县、临江市、江源县、惠南县等。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生产加工应符合以下主要质量和技术要求:
(a)水源取水应符合GB8537-1995的要求。
(二)边界指数。
1.偏硅酸型(含量在25.22-114.40毫克/升之间);
2.锶型(含量在0.20-1.50毫克/升之间);
3.偏硅酸和锶的复合物(含量与前两项相同);
4.碳酸盐型(CO2含量≥500毫克/升);
5.特殊类型(偏硅酸、锶、锂和可溶性总固体同时符合标准)。
(3)指标有限。
1.砷、汞、铅、铬、镉、银的最低含量按GB/T8538无法检测;
2.硝酸盐含量< 20mg/l(4)污染物指标:挥发酚、氰化物、亚硝酸盐,最低含量按GB/T8538规定的检验方法无法检测。
(5)感官要求:色度和度数≤5;浊度,NTU≤1。(6)水源卫生保护应建立三级保护区:
1.严格保护该区域。在弹簧组轴线两侧和端点30米范围内设置防护网,禁止无关人员进入;
2.限制保护区。在泉群轴线两侧和端点60米范围内设置围栏,禁止一切可能对含水层造成污染和破坏的活动;
3.监管区。根据不同水源的供应状况,设置不少于300米的监测区域,并设置界牌,防止水源被破坏和可能造成的污染。
(七)产水量:≥200吨/天。
三、产品原产地特殊标志的使用
生产者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地理产地,如使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地理原产产品专用标志”,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布批准后,方可使用吉林长白山天然矿泉水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吉林省长白山天然矿泉水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