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5号
2021-02-07 15:10:40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85号
发布日期:2004年7月1日
实施日期:2004年7月1日
根据《原产地域产品保护条例》,我局于2003年2月14日发布《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使用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核准公告》(2003年第16号公告)。由于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的体制改革,原产地茅台产品专用标识的用户由贵州茅台酒厂有限公司变更为贵州茅台有限公司..允许在其53个陈年茅台和33、38、43、53个茅台产品上使用茅台原产地的特殊标志。
特此宣布。
2004年7月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