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关于印发《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规范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的通知
2021-02-07 15:10:57
发布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
编号:中国质量检验标准联盟[[2004]361号
发行日期:2004年8月20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20日
国务院直属检验检疫局,各省、自治区、直辖市、计划单列市、副省级城市、新疆生产建设兵团质量技术监督局,国务院有关部门,总局直属单位,各直属单位: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出版发行管理,保护标准著作权和专有著作权,规范标准出版发行,促进标准化健康发展,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国家标准化总局联合制定了《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著作权保护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意见》,现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附件:关于进一步加强标准版权保护标准出版发行的意见
为进一步加强国家标准出版发行管理,保护标准的著作权和专有出版权,规范标准出版发行,促进标准化健康发展,现提出以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各地区、各部门、各有关单位要认真贯彻执行原国家质量技术监督局、原新闻出版署联合发布的《中华人民共和国标准化法》和《标准出版管理办法》,提高法律意识,切实保护标准著作权和专有著作权。
二、标准必须由标准化主管部门授权的官方出版单位出版,授权的标准出版单位享有标准出版专有权。未经授权不得从事标准出版活动。未经许可,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出于商业目的出版、发行和使用未经正式批准的标准草案。
三、建立统一、开放、竞争、有序的标准发行市场,鼓励具有出版经营资格的出版单位从事标准发行工作。
四、标准全文网络服务工作由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实施,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将积极采取措施,建立和完善标准网络服务体系。
五、企事业单位在生产经营活动中,应使用正版标准;中介机构应在检查、评估、认证、咨询和培训等活动中使用真正的标准;质量监督检验检疫系统应当在行政监督检验、执法和行政许可等公务活动中使用正版标准。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局积极推动在其他领域的公共管理活动中使用正版标准。
六、标准使用者有保护标准著作权的义务,发现标准侵权和盗版等违法行为应主动向有关部门举报。
七、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从事或参与标准侵权和盗版活动;标准全文不得在公共网络和其他出版物上发布;不得违反本办法第五条的规定使用非正品标准。发行单位不得销售非法标准出版物。
八、标准出版发行机构应强化市场服务意识,积极拓展标准发行业务。要加强自律,自觉遵守相关法律法规,维护标准版权和专有版权。违反规定的,由主管部门责令其停业整顿,直至取消标准出版资格。
九、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组织对《标准出版管理办法》和本意见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要加强对标准出版发行工作的监督管理,及时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反法律法规和规章的标准侵权盗版行为,同时追究相关领导和直接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构成犯罪的,移送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重大案件应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
各地质量技术监督局和各单位要认真组织宣传和落实本意见。执行中发现的问题应及时向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和国家标准化管理委员会报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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