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3号
2021-02-07 15:11:07
颁发单位: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
编号:国家质量监督检验检疫总局公告2004年第113号
发行日期:2004年8月31日
实施日期:2004年8月31日
根据《原产地产品保护条例》,我局已通过泰兴银杏原产地产品保护申请的审查,现批准实施泰兴银杏原产地保护。
一、区域保护范围
泰兴银杏的地理范围以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政府发布的《泰兴地理产地银杏产品保护要求》(泰政字[2003]24号)中提出的地理范围为准,即江苏省泰兴市管辖的行政区域。
二、质量和技术要求
(1)品种:大佛。
(2)栽培。
1.育苗:建立优良的种子园,大佛是指从优良母树上采集接穗,在大砧木上嫁接繁殖。
2.人工授粉:科学采集和处理雄花,适时进行人工授粉。
3.水管理:干灌、排涝、防涝。
4.施肥技术:配方施肥,根外施肥。
(3)采收:种子成熟时采收(由绿变黄,由硬变软,外面白色粉末增多时)。
(4)种子加工:成熟的种子在阴凉处干燥,然后出售或储存。
(e)质量特征。
1.感官特征:长椭圆形,佛指状。核大,去核率高,壳薄,去核率高,籽粒饱满,浆液充足,壳薄而致密,保存期长。外壳是有光泽的白色大理石。坚果细腻、坚韧、糯、甜、微苦。
2.理化特性:籽粒产量:78-85%;籽粒水分:≤59.0%;蛋白质≥4.3%;淀粉≥50.0%;可溶性糖≥9.0%;黄酮≥0.8%;萜烯内酯≥0.2%;氢氰酸≤ 5.0μ g/g.3。
三、产品原产地特殊标志的使用
泰兴银杏原产地生产者如使用泰兴银杏“原产地产品专用标识”,必须向当地质量技术监督局设立的申报机构提出申请,并通过初审。经国家质检总局公告批准后,方可使用泰兴银杏的“原产地域产品专用标志”。
自本公告发布之日起,地方质量技术监督部门开始对泰兴银杏原产地产品实施保护措施。
特此宣布。
2004年8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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