最高法谈乔丹商标纠纷案: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权益商标
2021-02-07 15:11:27
中新网12月8日电(记者马、张妮)今天上午,最高人民法院在一审法院公开开庭,公开宣判了申请人与被申请人、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一审第三人乔丹体育用品有限公司之间的10起行政纠纷案件..最高法院最终裁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约旦”商标纠纷系列行政纠纷依法公开审理宣判,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
十场官司,打了四年
——“乔丹”商标纠纷行政纠纷系列案
再审申请人迈克尔·乔丹是美国著名的NBA篮球明星。一审第三人乔丹公司是国内知名体育用品企业,在国际分类第25、28类等商品或服务中拥有“乔丹”、“乔丹”等注册商标。
2012年,迈克尔·乔丹以乔丹公司争议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但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争议商标应予维持。迈克尔·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但法院维持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定。
之后,迈克尔·乔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2015年,迈克尔·乔丹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2015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裁定,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款的规定(二审判决遗漏了迈克尔·乔丹对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的上诉理由),提交审理10起案件。
对于此次公开宣判的10起案件,最高人民法院组成了由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担任审判长的五人合议庭进行审理。2016年4月26日“世界知识产权日”,合议庭对10起案件进行了公开审理。
乔丹赢得“乔丹”
——最高法裁定“乔丹”商标应予撤销
今天,“乔丹”商标纠纷行政纠纷系列案件终于收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判决书。
本案审判长、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法官针对本案争议焦点阐述了最高人民法院的意见。
经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判决认为:
涉及最高法银行“乔丹”商标(2016)15号、26号、27号三个案件。因争议商标的注册损害了约旦再审申请人享有的在先名称权,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以下简称《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在先权利”的规定,应予撤销。因此,决定撤销被诉裁定和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的一审、二审判决,并责令商标评审委员会对争议商标重新作出裁定。
关于(2016)最高法银行涉及拼音“乔丹”的20、29、30、31号案件。以及(2016)最高法银行三案(25、28、32号),涉及拼音“乔丹”和图形组合商标,共七案。由于再审申请人不享有拼音“乔丹”和“乔丹”的姓名权,争议商标的注册不损害再审申请人的在先姓名权。争议商标也不属于《商标法》第十条第一款第(八)项规定的“有害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不属于第四十一条第一款规定的“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因此,二审判决维持原判,驳回再审申请人的再审申请。
最高法律回应
——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针对上述判决,最高法相关负责人表示,“约旦”商标纠纷系列行政纠纷依法公开审理宣判,平等保护中外权利人合法权益,进一步树立了中国作为负责任大国加强知识产权司法保护的形象。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商标注册中的重要性,对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
众所周知,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商标行政纠纷中在先名称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一直不明确。
对此,上述负责人指出,最高人民法院在本案判决中阐述的法律适用标准,将对统一此类案件的判决标准产生重要影响。
据悉,此判决为终审判决。宣判后,判决书全文已在中文裁判文书网上公布。(结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