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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权保护:重视药品商标的国际注册保护

2021-02-07 15:13:26

重视对知名商品的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驰名商标是知名的,属于大型企业所有,法律保护范围很广。但是,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和程度应根据商标的具体情况具体界定。一般来说,驰名商标的扩大保护主要体现在以下几个方面:

首先,中国是《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的成员。被商标局认定为驰名商标的商标应当受到保护,虽然公约的其他成员没有在中国申请注册。

第二,具有独创性的驰名商标可以跨商品类别进行保护。例如,非“同仁堂”商标所有人在保健食品、饮料等商品的药品上申请使用知名商标“同仁堂”并申请注册时,其申请将被驳回。未经批准擅自使用的,由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予以制止,情节严重的可处以罚款。需要注意的是,同仁堂虽然没有在保健食品饮料类产品上注册,但前述保护仍然可以实施,这是人们所说的“延伸保护”的另一层含义。

三、对于商标局认定的驰名商标,自认定之日起,另一人使用与该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可能造成公众误解的,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已经注册的,驰名商标注册人可以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之日起两年内,请求工商行政管理机关予以注销。

我国《商标法》对跨商品和服务的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只有在医药企业的商标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才能发挥作用。法律一般将注册商标的保护范围界定在“类似商品”和“类似商标”之内,目的是避免公众对商品来源的混淆和误解;而法律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是“跨类保护”。需要注意的是,“跨类保护”是指“跨类似商品保护”,而不是“跨类保护”,“跨类保护”决定了其保护范围的标准不再是排除“混淆的可能性”。

驰名商标的“跨类保护”是否涵盖所有领域,我国现行法律没有明确规定。从立法意图来看,跨类保护应该是有限的,适度的保护应该是在能够引起消费者对商品和服务的来源产生混淆、误解或者联想的基础上进行判断,不能涵盖所有领域。同时,法院在审理此类案件时,应根据案件情况考虑商标的知名度和显著性、被指控侵权的误导性等因素,并对案件做出合理的判决,以免将驰名商标变成对所有类别的无原则保护。

重视商标的国际注册

根据世界贸易组织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中国的《商标法》进行了修订,以扩大商标权的客体,例如,增加了对包括三维商标和彩色商标在内的视觉商标注册的规定。企业应重视这些新规定的应用,实现宽注册、宽注册、多元化注册,不仅从新的知识产权保护体系中获得更大的利益,也为开拓国际市场的风险防范做好准备。

发达国家的企业非常清楚商标国际注册对于防止假冒和域名抢注的重要性。如日本大榭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小号路征丸”,已有90多年的历史。早在1983年,它就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括“小号牌”和“路征”字样和图案在内的商标,并获准注册。1994年7月,中国某制药公司进口日本何权药业有限公司生产的“何权牌路征丸”47990瓶出售。截至同年9月21日,已售出10402瓶,违法所得108344元以上。

“大兴”的中国市场检查员发现这一情况后,于同年9月17日向工商局投诉中国某制药公司侵权,要求处理。当地工商局称,“何权”生产的胃肠药“何权路征丸”确实侵犯了“大榭”生产的“扬声器路征丸”的商标,国内某制药公司经销“何权路征丸”也侵犯了“大榭”的注册商标专用权。经研究,决定查封剩余的37588瓶,没收其非法所得,并处以13.9万元罚款。本案中,日本“大兴”向中国国家商标局申请注册包括“小号”和“路征”字样和图案在内的商标,获准注册,有效地为其产品开拓中国市场的风险防范做好了准备。

上述案例表明,面对激烈的国际市场竞争,中国制药企业也应关注产品的出口方向,选择重点国家,及时注册商标。幸运的是,中国一些知名制药企业已经重视其商标的国际注册。比如三九集团在瑞士、法国、德国、日本、美国、西班牙等国家申请“999”、“三九威泰”商标注册,为企业“走出去”奠定了国际知识产权保护的基础。

利用版权保护药品说明书

在医药市场,假冒药品说明书和药品条款的情况也时有发生。因此,有必要通过法律手段对其进行保护。

药品说明书的内容包括:药品名称、主要成分、药理作用、毒副作用、用法用量、禁忌、商标和批准文号等。是卫生行政部门批准的法律文件,具有法律约束力和临床适用性,是医务人员、药学工作者和患者购买、储存和使用药品的重要参考依据。

药品说明书受版权法保护。未经著作权人许可,即未经药品生产企业同意,抄袭、剽窃他人药品说明书牟利,或者印刷复制修改、篡改说明书的,属于侵权行为,侵犯了药品说明书的著作权。

为了获得著作权法的有效保护,药品说明书的书写应当在保证科学标准的前提下具有唯一性,这样企业既可以防止他人抄袭侵权,又可以避免被认为抄袭他人药品说明书的嫌疑。此外,作为药品说明书的纸张颜色、图案、版式等设计也受著作权法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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