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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约车出事故 平台也要担责|商标|注册|转让|专利|知识产权

2021-02-07 15:14:00

原标题:网络车祸平台也有责任

按照滴滴等公司之前的说法,既然平台只是一个互联网信息平台,就不应该承担责任。日前,北京市海淀区法院宣判全国首例网上汽车交通案件,不仅明确了非经营性交强险的首赔责任,还明确了滴滴公司等专车平台或旅游平台的赔偿责任。

中国第一案:判决明确界定了旅游平台的定位

日前,北京海淀法院宣判了中国首例网上汽车流量案。法院一审判决指出,在保险公司承担先行赔付责任后,乘客燕某和滴滴出行公司各自承担超过交强险的路人损失50%的赔偿责任。

本案中,2016年6月17日,滴滴快车司机廖某接单载客。由于道路拥堵,乘客阎某打开后门时,刚好路过的骑车人秦某受伤。虽然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管理部门确认,但滴滴快车司机廖某应承担全部责任。然而,关于路人秦的损失,滴滴快的司机、乘客闫、保险公司和滴滴公司在受害人起诉前没有达成协议。

据保险公司称,“事故车辆由非营运车辆投保,现改变车辆使用性质,在营运过程中对他人造成损害。”司机先交保费差价,再由公司在交强险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滴滴公司表示,“车辆投保了强险和商业险,保险公司应在承保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闫认为,自己已经与滴滴出行平台建立了客运合同关系,廖及其车辆由平台指定履行合同。廖也同意开门下车。廖作为一名司机,应该履行自己的安全职责,并给他一个提醒。滴滴出行平台作为承运人,应当对旅客运输合同履行过程中发生的损害承担责任,因此旅客不同意承担赔偿责任。

海淀法院一审认为,本案中,交强险的保险公司应承担交强险范围内的赔偿责任,商业保险(商业第三者保险)保险公司根据保险法和保险合同不承担赔偿责任,乘客闫和驾驶员廖对各自的过错应承担相应的责任。考虑到廖被滴滴出行平台指派履行滴滴与乘客之间的客运合同,廖属于提供劳务的一方,滴滴作为接受廖劳务的一方,应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

最终海淀法院裁定,保险公司赔偿旅客秦在交强险范围内的医疗费用和营养费用1.3万余元;滴滴公司和燕某分别赔偿秦4000余元。全面的

专家意见:法院判决公正合理

重庆大学法学博士、广西民族大学硕士研究生导师、广西知识产权发展研究院研究员陈星认为,法院判决乘客和网车平台各承担超过交强险部分50%的赔偿责任,无疑是“互联网+”时代网络共享经济的一鸣惊人!真的是控制网车造成的混乱的良药。判断的核心是确定网车平台公司和网车司机的关系。法院认定“滴滴公司是载体,网车交易是平台指派司机和车辆履行客运合同”,即网车平台公司和司机存在劳动关系。这一认定不仅是破案的关键,也是解决复杂的网络汽车侵权纠纷的命脉。

陈星表示,将网络车公司认定为承运人,将网络车公司与驾驶员之间的关系认定为劳动关系,符合乘客和公众的利益,这也是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的《网上预约出租车运营服务管理暂行办法》第十六条(网络车平台公司承担承运人责任)和第十八条(网络车平台公司与驾驶员签订各种形式的劳动合同或协议)所规定的。国外的做法也是把网车平台公司和司机的关系当做劳动关系。2015年6月3日,加州劳动委员会也认为优步与司机构成劳动关系,因为优步拥有绝对定价权,司机服务是优步的主营业务,司机认为双方存在劳动关系。

网车平台公司长期以来以高额补贴为诱饵,吸引司机加入。网络汽车平台不再是简单的信息交流平台。加入网车平台的司机必须遵守平台的相关规章制度,接受平台公司的管理,接受平台公司的指派开展业务。这些业务是网车平台公司的主营业务。如果满足这些条件,即使网车平台没有与驾驶员订立书面劳动合同,根据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建立劳动关系的通知》,也可以认定劳动关系成立。在网车平台公司与司机建立劳动关系的情况下,海淀区法院的判决公正合理,有利于加强对网车市场的治理,督促网车平台加强对承包司机的管理,保障交通安全。华商日报记者陈有谋

律师声明:判决对于网车平台的定性非常重要

北京史静律师事务所律师张立军认为,该判决对于网络汽车平台的定位和定性非常重要,对类似案件的判决具有指导意义。

张立军认为,从网络车的运营模式和调度模式来看,乘客与网络车平台形成事实上的乘客合同关系,网络车司机接受网络车平台的指派接送乘客,实际上是在履行乘客合同。

张立军不同意网车平台“只是乘客和网车之间的中介关系”的说法。他认为,乘客没有选择司机的权利,司机也没有选择乘客的权利。特别是司机如果解约(取消订单),必须对网车平台承担相应的责任,否则流量、星级、奖励都会降低。“所以,在乘客和网车司机之间,网车平台不是简单的中介,因为网车司机是由网车平台指派的。”

如果是中介关系,那么乘客和司机都有选择权。即乘客有选择司机的权利,司机有选择乘客的权利,这是公平的。但实际上,这个选项是缺失的。综上所述,乘客和网络汽车平台实际上是乘客服务合同关系。因此,一旦发生交通事故,网车平台应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张立军认为,网车注册为非营运车辆,已申请商业第三方责任保险。然而,由于在经营过程中发生了交通事故,保险公司拒绝理赔。故障是由于网车操作平台管理上的疏忽造成的,也要考虑操作平台的故障。

张立军认为,判决对保护乘客不是很有利。根据交警的事故责任划分,网车司机要承担全部责任。从这个角度来说,网车平台应该承担相应的责任。乘客无论是前排还是后排,都很难察觉到车辆周围的环境,察觉的义务(能力)远低于司机。在他个人看来,乘客承担责任的比例有些高,会把司机的注意义务转嫁到乘客身上,有些偏颇。

以前网车平台经常声称只是中介,拒绝赔偿。但从实际运营模式来看,网络汽车平台是客运运营合同的主体,应承担合同主体的责任和义务。“该判决对于网络车平台角色的定位和定性非常重要,对类似案件具有指导意义。”华商日报记者陈有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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