加强知识产权保护 平等对待中外权利人的合法权益
2021-02-07 15:15:01
长达四年的诉讼拉锯战击中了最高法院。2012年,约旦以争议商标注册损害其姓名权,违反2001年修订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一条“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的规定为由,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争议商标。然而,商标评审委员会裁定,有争议的商标应予以保留。乔丹不服,向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提起行政诉讼。北京市第一中级人民法院维持了商标评审委员会的裁决。乔丹向北京市高级人民法院提起上诉,但上诉被驳回。
2015年,约旦向最高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同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第三人民法院裁定迈克尔·乔丹的再审申请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第九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并对10起案件进行了审理。今年4月26日,最高人民法院就“约旦”系列案件举行公开审理,审判长为最高人民法院副院长陶凯元大法官。整个审判持续了4个小时,但案件没有在法庭上宣判。
今天,乔丹体育有限公司发布了一份公开声明,称他们一直在做出解释,以防止公众在品牌推广中混淆。乔丹体育一直热心支持体育和公益事业,近三年向国家缴纳税款超过15亿,公司尊重判决结果。
最高法在判决中强调了诚实信用原则在规范商标注册中的重要性,对净化商标注册和使用环境、保护消费者合法权益、弘扬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具有积极意义。据了解,在国内司法实践中,商标行政纠纷中在先名称权保护的标准和条件并不明确。
北京律师事务所首席律师邱对此发表了评论。
邱:本案的判决充分表明我国高度保护知识产权和权利人,也表明我国知识产权保护走在世界前列。本案历时4年,争议点是乔丹公司注册的商标是否侵犯了自然人乔丹的在先名称权和其他权利。
从本案发现的情况来看,其实公司的注册名称“乔丹”可能与英文的“迈克尔·乔丹”不同。但在体育方面,在中国,人们通常简称迈克尔·乔丹为乔丹,基本上将乔丹等同于迈克尔·乔丹。所以乔丹这个名字有特定的含义,有特定的姓名权。中国有叫乔的人,可能有几百、几千甚至上千个以丹命名的人。乔丹公司是否侵犯了他们的在先权利应该综合考虑,但本案中的乔丹是世界篮球明星,几乎是家喻户晓,享有很高的声誉。
其次,注册商标有争议的乔丹公司属于体育用品生产行业,容易导致误解和误购。如果公司是生产猪饲料或者其他产品的公司,联系可能不会那么紧密。将“乔丹”注册为体育用品商标,很容易导致误解乔丹公司使用该商标是经过迈克尔·乔丹许可的,或者是该公司是由迈克尔·乔丹经营的。可见这种姓名权很具体,就是迈克尔·乔丹在篮球界的口碑和尊重。因此,最高人民法院支持申请人申请再审。
在中国,汉字是常见的,但对英语的认知和联想会大大削弱,即如果公司使用英文“迈克尔·乔丹”作为商标,人们很难与乔丹本人对应。有很多外国人的名字叫“迈克尔”,姓“乔丹”的肯定不是一个人。英语单词“迈克尔·乔丹”没有特定的含义。因此,最高人民法院并没有支持乔丹的全部再审请求,只支持了与乔丹这一中国知名汉字有关的再审请求,并要求商标评审委员会重新确认。这是知识产权的保护,也是权利人的保护。
此外,这种情况不仅仅是迈克尔·乔丹和乔丹公司之间的商标权和知识产权纠纷,也是许多消费者的权益。人们之所以愿意购买乔丹的产品,或者说乔丹的公司能够发展得很好,不管公司的经营状况如何,也不管经理们是否认真勤奋,“乔丹”这个商标对公司的发展有着重要的积极作用。很多消费者爱我,爱我的狗,爱明星乔丹,所以选择了和乔丹有关联的公司,导致了消费者的误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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