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驳回商标的复审?我国商标法是如何规定的?
2021-02-07 15:1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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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驳回复审是指商标评审委员会对商标局驳回商标注册申请的原审案件进行复审。至于商标审查的结果,各国法律都规定了严格的审查程序。我国商标法规定了二审终审制度。一审由商标局审查。商标局认为申请人申请商标注册的实质内容不符合《商标法》的规定,发出驳回商标申请的通知。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申请的理由和引用的法律规定没有不同意见的,商标局的审查结果终止。申请人对商标局驳回理由和法律依据不服的,可以向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复审,复审为二审和终审。
商标复审驳回必须符合以下形式要求:
(1)申请人。根据《商标法》第二十一条规定,申请人对驳回决定不服的,可以申请复审。因此,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人必须是被商标局驳回该商标的原申请人。其他不具备申请人资格。
(2)申请期限。驳回商标复审申请必须在法定期限内提出。《商标法》第21条规定,商标复审申请可以在收到通知之日起15日内驳回。最后一天为节假日的,以节假日后第一天为限。同时,《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四十六条规定,申请人因不可抗力或者其他正当理由未能在十五日内提出申请的,可以在期满前三十日申请延期,是否批准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决定。延期申请必须缴纳一定的延期申请费。
(3)申请内容。被驳回的商标复审申请的内容必须是被驳回的商标注册簿的确切内容,包括该商标的文字、图形和指定商品,不得更改。如果有任何变化,申请将被视为无效。复审的理由必须针对商标局驳回的理由,也可以附相关证据。
(4)申请程序。根据《商标法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驳回商标复审申请书》副本连同《商标注册申请书》(被商标局驳回的原件)、10份商标图样原件、1份黑白墨稿和驳回通知书一并送交商标评审委员会。
(5)交纳商标评审费。
符合上述要求的,商标评审委员会应当受理申请。手续不全的,应当限期退回申请文件。商标评审委员会经过分析研究,以其成员的多数意见作出最终决定。如果多数委员认为复审申请理由有效,最终裁定将驳回商标局对原提案的反驳,准予初步审定,并发布《商标初步审定公告》;申请复审的理由不能成立的,最终决定维持商标局未经初步审定驳回该商标的原提案,然后驳回。商标评审委员会的最终决定一经作出,即具有法律效力,申请人和商标局都必须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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