什么是注册商标的无效审定?商标法对此是如何规定的?
2021-02-07 15:16:06
上标——中国商标交易的领先品牌;商标转让,专注于商标转让注册平台14年,商标注册转让金额在全国遥遥领先,商标注册,商标费用,商标注册时间_商标转让流程,商标买卖,北京/上海/广州/杭州/嘉兴/温州,热线:document . write(is phone);
违反《商标法》第八条或者以欺骗等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商标的,商标局可以根据职权撤销注册商标,其他任何人均可以请求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撤销注册商标的裁定。《商标法实施细则》第二十五条对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的定义是:
(一)编造、隐瞒真实情况或者伪造注册申请文件和有关文件的;
(二)违反诚实信用原则,以复制、模仿、翻译等方式注册他人已知的商标的。;
(三)未经授权,代理人以其名义注册委托人商标的;
(四)侵犯他人合法的在先注册权的;
(五)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取得注册的。
注册人对商标局依职权撤销注册商标的决定不服的,可以限期申请复审,由商标评审委员会作出终局决定。其他人根据上述理由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注册商标无效的,可以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撤销不当注册商标申请书》一式两份。最终裁定由商标评审委员会做出。
根据《商标法》及其实施细则的有关规定,违反《商标法》第八条规定,以欺骗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注册的商标被撤销的,商标局应当予以公告。商标自注册之日起被宣告无效,权利从一开始就被视为不存在。执法机构执行的决定或判决没有追溯效力。但是,因商标注册人的恶意给他人造成损失的,当事人可以要求赔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