注册商标转让与使用许可的法律区别
2021-02-07 15:16:1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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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商标转让的相关内容: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签订转让协议,共同向商标局提出申请。受让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注册商标转让获得批准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
第四十条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注在商品上。
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十七条第二款的规定,申请人转让其商标注册申请的,应当向商标局办理转让手续。
第二十五条转让注册商标的,转让人和受让人应当向商标局提出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程序由受让人办理。商标局核准注册商标转让申请后,应当向受让人出具相应的证明,并予以公告。
转让注册商标的,商标注册人应当转让在相同或者近似商品上注册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未一并转让的,由商标局通知其限期改正;期满不改正的,视为放弃转让注册商标的申请,商标局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
商标局对可能造成误解、混淆或者其他不良影响的注册商标转让申请不予批准,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注册商标许可的相关内容: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四十条规定,商标注册人可以通过签订商标许可合同,许可他人使用其注册商标。许可人应当对被许可人使用其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进行监督。被许可人应当保证使用注册商标的商品质量。
被许可人的名称和商品产地必须使用注册商标标注在商品上。
商标许可合同应当报商标局备案。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四十三条规定,许可人应当自合同签订之日起3个月内,将商标许可合同副本报送商标局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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