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何行使商标优先权
2021-02-07 15:16:2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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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四条,商标注册申请人自其商标首次在外国申请商标注册之日起六个月内,以同一商标在中国就同一商品申请商标注册的,可以依照该外国与中国签订的协议或者所参加的国际条约,或者依照相互承认优先权的原则,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首次提出的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逾期未作出书面声明或者未提交商标注册申请文件副本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二十五条,
在中国政府主办或者认可的国际展览会上展出的商品首次使用该商标的,商标注册申请人可以在该商品展出之日起六个月内享有优先权。
依照前款规定要求优先权的,应当在提出商标注册申请时作出书面声明,并在三个月内提交其展出商品的展览会名称、展出商品上使用该商标的证据、展出日期等证明文件;逾期未提出书面陈述或者未提交证明文件的,视为未主张优先权。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二十条,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四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第一份商标注册申请的副本应当经受理申请的商标主管机关证明,并注明申请日和申请号。
依照商标法第二十五条规定要求优先权的,申请人提交的证明文件应当经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的机构认证;除了展示他们商品的国际展览在中国举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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