哪些标志不得作为商标注册和使用?
2021-02-07 15:16:37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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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中国《商标法》,下列商标不得作为商标使用:(一)与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国家名称、国旗、国徽、军旗、勋章相同或者近似,与特定地名的名称或者中央国家机关所在地标志性建筑的名称、图形相同的;
(二)同外国的国名、国旗、国徽、军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该国政府同意的除外;
(三)与政府间国际组织的名称、旗帜、徽记相同或者近似,但经该组织认可或者不易误导公众的除外;
(四)与表明实施控制和保证的官方标志、检验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但经授权的除外;
(五)与“红十字”、“红新月”的名称、标志相同或者近似的;
(6)带有民族歧视;
(7)夸大宣传,骗人;
(八)有害于社会主义道德或者有其他不良影响的。
县级以上行政区划名称或者公众知晓的外国名称不得作为商标。但是,地名具有其他含义或者是集体商标或者证明商标的组成部分的除外;使用地名的注册商标继续有效。
此外,下列商标不得注册为商标:
(1)仅该商品的通用名称、图形和型号;
(二)仅直接表明商品的质量、主要原料、功能、用途、重量、数量等特征;
(3)缺乏鲜明特色。
以上三种标志,如果特征明显,容易识别,就可以注册为商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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