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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关于确认转让注册商标专用权生效日期问题的答复

2021-02-07 15:16:5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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颁发单位: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

编号:国办发[2002]177号

发布日期:2002年7月19日

实施日期:2002年7月19日

广西壮族自治区工商行政管理局:

你局《关于如何确认注册商标专用权转让日期的请示》(桂商报[2002]23号)收悉。现答复如下:

经调查,商标第1653941号“一号”和商标第1653942号“一号”的转让于2002年2月20日经我局批准,并于2002年4月14日刊登在第827期《商标公告》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商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注册商标经核准转让后,应当予以公告。受让人自公告之日起享有商标专用权。”因此,受让人东莞黑豹摩托车有限公司自2002年4月14日起享有上述商标的专用权。

2002年7月19日

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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