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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的分类

2021-02-07 15:17:3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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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权客体可以根据不同的分类标准分为不同的类别:

1、根据对象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商品商标和服务商标。

1)商品商标。商标是表明商品原产地的标志,可以区分不同企业生产的相同或相似的产品。《商标法》第四条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企业生产、制造、加工、选择或者经销的商品,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商标注册。”

2)服务商标。所谓服务商标,是指服务提供者用来区分自己的服务和他人的服务的标志。这里所说的服务是指无形服务,如广告、保险、银行、房地产、交通、音像出租、餐饮等行业提供的服务。服务不仅限于营利性服务,还包括非营利性服务,例如医院、学校等非营利性机构提供的服务。

中国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始于1993年。《商标法》第四条第二款规定:“企业、事业单位和个体工商户应当为其提供服务。需要取得商标专用权的,应当向商标局申请注册服务商标。”由于服务商标在性质上与商品商标非常接近,基本适用同一标准,因此服务商标的保护有时可以通过很短的修改引入到现行商标法中。事实上,我国在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除了在第四条中增加第二款外,对服务商标的保护基本上只靠第三款中的简短说明就解决了。第三款的内容为:“本法关于商品商标的规定,适用于服务商标。”

2.根据用途的不同,商标可以分为防御性商标、认证商标和集体商标。

1)防御性商标。防御性商标是注册人不仅不使用,而且禁止他人注册或者使用的商标。防御性商标制度是保护驰名商标的一项特殊措施,在我国尚未建立。

2)认证商标。认证标志是由具有检测和监管某种商品或服务能力的组织所控制的,并被其以外的人用来证明该商品或服务的原产地。原材料、制造方法、质量、准确度或其他特定品质的商标或服务标志,如皮革标志、绿色食品标志等。

认证标志的特点是注册人不能自己使用,只能由符合一定条件并履行一定手续的他人使用。1994年12月30日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的《集体商标和证明商标注册管理办法》(第22号令)第八条、第十一条规定:“凡符合证明商标使用管理规则规定条件的,在履行注册人规定的手续后,可以使用证明商标。当事人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符合证明商标规定的条件的,注册人不得拒绝使用。”“认证标志的注册人不得在自己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上使用认证标志。”

3)集体商标。集体商标是指工商组织、协会或者其他集体组织成员使用的商品商标或者服务商标,表明商品经营者或者服务提供者属于同一组织。集体商标注册人的所有成员都可以使用集体商标,但必须按照集体商标使用管理规则履行必要的程序。根据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22号令第七条、第十二条规定,集体商标不得允许非集体成员使用,不得转让。

3、根据受欢迎程度和保护范围的大小可分为普通商标和驰名商标。根据其法律地位的不同,可以进一步分为注册商标和未注册商标。

对于普通商标,只有注册商标可以受法律保护,而未注册商标一般不受法律保护。驰名商标无论是否注册,都可以受到法律保护。然而,与未注册的驰名商标相比,注册的驰名商标往往可以得到更广泛的保护。根据《保护工业产权巴黎公约》,未注册的驰名商标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上获得特殊保护,而注册的驰名商标不仅可以在相同或相似的商品(或服务)上获得特殊保护,还可以在不相似的商品(或服务)甚至各种商品上获得特殊保护,以及禁止侵犯企业名称。

4.根据构成或状态的不同,可分为视觉商标、听觉商标(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嗅觉商标)。

这是一种常用的除法。目前我国不受理听觉商标和味觉商标的注册申请。视觉商标包括平面商标和立体商标。中国只接受平面商标的注册申请,立体商标没有注册和保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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