侵犯商标权的表现形式
2021-02-07 15:17:3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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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切侵犯他人注册商标权益的行为,都是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我国《商标法》第五十二条规定的商标侵权形式主要包括以下几种:一、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行为
这是指违反《商标法》第五十二条关于商标许可的规定。根据法律规定,使用他人注册商标,必须经商标注册人许可,签订许可合同。因此,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无论是否故意,都构成侵犯商标权。这种行为往往造成商品产地混乱,不仅损害了商标所有人的权益,也损害了消费者的利益。这种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既可以是故意的,也可以是过失造成的。如果既有主观故意,又有客观表现为在注册商标认可的同一种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则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假冒注册商标是最严重的侵犯商标权行为。侵权违法所得数额较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构成犯罪。
在这种侵权中,如果侵权人未经许可在类似商品上仅使用与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或者仅使用与注册商标近似但不相同的商标,虽然应当承担侵权民事责任,但不构成假冒注册商标。在这里,明确区分两者的关键在于确定追究何种侵权责任。
二、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1982年《商标法》颁布时,并没有规定销售假冒注册商标商品是侵犯商标专用权。1993年2月修改《商标法》时,增加了“销售明知是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是侵犯商标专用权的规定。这是在流通领域假冒注册商标越来越严重的情况下,根据实际情况进行的必要的法律修改。假冒注册商标的泛滥,离不开卖家的配合。销售者的销售行为,明知是假冒的,鼓励制造假冒注册商标商品。因此,法律不仅要打击生产环节的假冒注册商标行为,还要阻断流通环节假冒注册商标的销售。这样才有可能杜绝造假。但1993年《商标法》修改后规定,应当将知道作为这种行为的主观构成要件,实施这种行为的人被给予不知道的借口,留下逃避法律责任的机会。2001年修改《商标法》时,将“销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改为“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不仅将此类行为的侵权责任范围从销售假冒注册商标扩大到所有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销售,而且删除了“知道”一词,即“知道”不再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侵权责任的条件。但在实践中,也有卖方不知道或无法知道所售商品侵犯商标专用权的情况。因此,《商标法》第五十六条第三款规定:“销售不知道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能够证明该商品是自己合法取得并向提供者说明的,不承担赔偿责任。”
三、伪造、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标识或销售此类标识的行为
这也是故意商标侵权。1993年修改《商标法》时,也对该款规定的行为进行了修改,增加了“伪造”,将原“销售他人注册商标”条款改为“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注册商标”。2001年修改了《商标法》,这一规定没有改变。
商标是指带有文字、图形或组合等商标图案的物质实体,如商标纸、商标卡、商标丝带、印有商标的包装等。最常见的有化妆品、药品、酒类的瓶贴、服装上的商标丝带、食品、香烟的包装等。注册商标的制造有严格的法律。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发布了《商标印制管理办法》。印制商标的单位必须是持有工商部门颁发的营业执照,经批准从事商标印制业务的企业。严禁无证或超越经营范围承接商标印制业务。印制商标标识的企业、事业单位或个体户,凭《商标注册证》到县、市工商局开具《印制注册商标证》,随证到商标印制单位印制。商标印制单位必须严格查验证明后,方可从事印制业务。
假冒主要是指非注册商标所有人印制或者委托他人印制注册商标标识的行为。其目的不同,有的为生产假冒商品,有的为销售标识牟取暴利。擅自制造主要是指非印刷单位为他人印刷标识或者印刷单位未经国家规定接受非商标注册人委托印刷注册商标标识而未接受相关证明的行为。
销售注册商标,无论是伪造的还是未经授权制造的,都构成侵犯商标权。
这种侵犯商标权和前述假冒注册商标的行为往往是相互关联、相互协调甚至相互结合的。
四、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更换其注册商标和更换商标的商品并投放市场。
这是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新出现的侵犯商标权的行为。是指行为人在市场上通过合法交易获得的商品上去除、更换注册商标标识,然后再次投放市场的行为。这种行为是否构成侵犯商标权,一直是学术界争论的热点和不同的观点。
五、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除上述四种侵权行为外,对他人商标专用权的损害也可归于此类。《商标法实施条例》第五十条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的,是侵犯《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商标专用权:
1、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装饰,误导公众;
2.故意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商标民事纠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规定,下列行为属于《商标法》第五十二条第五项规定的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行为:
(一)在与企业品牌名称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显著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容易使相关公众产生误解的;
(二)复制、模仿或者翻译他人注册的驰名商标或者其主要部分在不同或者类似商品上作为商标使用,误导公众,致使该驰名商标注册人的利益受到损害的;
(三)将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注册为域名,通过该域名进行相关商品交易,容易导致相关公众误认的电子商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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