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对被撤销或者注销商标的管理

2021-02-07 15:17: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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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有关规定,商标局因自行变更注册商标和注册人的名称、地址或者其他注册事项,以及假冒伪劣商品、假冒伪劣商品和欺骗消费者的行为,可以撤销其注册商标;商标局对注册商标有效期届满、延长期限届满后仍未申请续展注册的注册商标予以注销。注册商标无论被撤销还是被注销,其后果都是商标注册人丧失商标专用权,不再受法律保护。

因商标注册人不符合注册商标使用规定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或者因有效期届满而被撤销的注册商标,其商标专用权已经丧失。但为防止商品原产地混淆,《商标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注册商标被撤销或者期满不再续展的,自撤销或者注销之日起一年内,由商标局申请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未经批准,本规定不是为了保护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权利,而是为了维护市场秩序,保护消费者利益,避免不必要的误解和损失。

在注册商标中,当部分商标被撤销或注销时,由于商品本身周转周期长,商标信誉对消费者影响大,当商标专用权终止时,并不意味着商标在市场或消费者中完全消失。原商标注册人使用注册商标生产的商品不能立即退出市场,在流通领域仍会有一定的期限。因此,如果立即批准他人注册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就有可能同时出现具有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商品在市场上,从而可能造成消费者的误解和误购。为了防止这种情况,维护消费者的利益,有必要加强对这些被撤销或注销的商标的管理,以避免市场上商标和商品来源的混乱。

因此,《商标法》规定了一年的过渡期,在此期间,他人提出的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注册申请不予批准。过渡期结束后,原有注册商标的剩余商品应基本销售一空,商标局可以批准这样的申请。需要注意的是,被撤销的注册商标连续三年中止使用的,不受上述规定的限制。因为本案中被撤销的注册商标本身已经连续三年没有使用,所以市场上不应该有使用该商标的商品流通,也不会有消费者的误解和错误购买。因此,上述规定并不限制与未使用三年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标注册申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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