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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止商标抢注――充分运用《商标法》

2021-02-07 15:17:4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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商标抢注问题一直受到法律界的关注。在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中,对商标抢注作了特别规定。该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申请商标注册,不得损害他人已有的在先权利,也不得以不正当手段抢先注册他人已经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力的商标。”这里所说的“他人以不正当手段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优先注册”,明确界定了商标抢注的本质属性和构成要件。

1.“违法”——商标抢注的本质属性。

一些商标炒家,不是通过诚实经营获取合法利润,而是想方设法不劳而获,空手套白狼,先注册消费者欢迎的、在市场上已经建立了一定声誉的他人商标,或者窃取他人商业信誉,借机推销自己的产品,在市场上浑水摸鱼;要么向真正的品牌创始人提供高额商标转让价格,进行赤裸裸的敲诈勒索。这种商标抢注行为表面上披着法律的外衣,实质上是一种恶意的不正当竞争行为,应该从道德和法律两方面进行负面评价。因此,不公平是商标抢注的本质属性。

2.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

从主观上看,实施商标抢注的当事人主观上是恶意的,即在向商标局申请注册之前,已经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他人对商标的在先想法和使用。一般认为,如果商标注册人和商标权利人曾经从事过商标商品的买卖或者与商标有关的其他商业交易,可以认为商标注册人主观上“知道”;如果权利人的商标具有较强的意义和/或在相关地区和行业具有一定的知名度,如果商标注册人和商标持有人在同一地区或相邻地区和/或为同一行业的经营者,在上述情况下,可以推定商标注册人主观上“应当知道”。

从客观上看,注册对象是他人最先使用并产生一定影响的商标。这里的“以前被他人使用并具有一定影响的商标”主要是指未注册的商标,不仅包括在所有类别的商品和服务中未注册的商标,还包括在某些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注册但在其他类别的商品或服务中未注册的商标。所谓“具有一定影响力”,是指物权人的商标在相关地区、行业具有一定知名度,为相关公众所知晓,享有一定声誉。

商标抢注有多种形式,但归根结底,本质上是盗用或盗用商标的所有人所创造的商业信誉。在认定商标抢注时,应把握这一本质,结合《商标法》第三十一条规定的构成要件进行分析,以保障当事人的合法权益,确保当事人之间、当事人与公众之间的利益平衡,从而达到维护公平竞争的市场经济秩序的根本目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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