商标权利人对抗商标抢注的救济措施
2021-02-07 15:17: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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根据《商标法》的规定,商标所有人可以选择以下两种法律途径主张自己的权利:一、就初审中公布的商标向商标局提出异议。
根据《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初步审查中公告的商标,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都可以提出异议。”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申请注册的,在商标初步审定公告期内及时发现的,可以向商标局提出异议,请求商标局不予核准注册。
第二,向商标评审委员会提出注册商标争议。
根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权利人认为其商标被他人恶意注册的,可以自商标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撤销。
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异议/争议和请求权时,应当结合上述分析的商标抢注的构成要件,陈述理由并提供相应证据。这些证据应集中在两个方面:一方面,商标注册人主观恶意,如商品购销合同和争议商标有关的双方通信,商标注册人向权利人索要不合理的高额“商标转让费”;一方面是权利人预先使用和宣传争议商标的证据,如权利人与商标设计和商标标识印刷单位之间的委托合同及相应文件、商标的广告制作和发布合同、发布商标广告的报刊杂志、商标商品的购销合同和发票等。
应当注意,当事人向商标局或者商标评审委员会提交申请文件时,应当符合规定的要求。例如,应当在法律规定的期限内提出异议和争议裁决申请,并在期限内尽快提交相关证据材料。当事人为了获得对自己主张的有力支持,应尽量提交可信度较高的证据,如国家机关根据职权制作的公文、专门机构保存的历史档案、有较大影响力的新闻媒体刊登的有关商标的宣传资料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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