企业应做好商标保护工作
2021-02-07 15:17: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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企业商标保护可以归纳为三个方面,即防止他人侵权、打击侵权假冒、防范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1。谨防侵犯他人商标专用权
很多企业被控商标侵权,很多并非出自侵权人的本意,而且往往发生在不知道自己使用的商标或产品别名,或不知道该装潢是他人注册商标或与其类似的情况下。这种情况下,被惩罚总觉得委屈。但是法律是不宽容的,违者必究。如何避免这种无意的侵权?要点应该如下:
1。企业主要负责人和商标工作人员,包括商标和包装设计人员,应熟悉商标法并灵活运用。
2。不要使用未注册的商标。要么不使用商标,要么使用注册商标。未经商标局核准申请注册的,只接受,最好不要提前使用,因为商标专用权不确定。为了避免注册时间长和急用的矛盾,建议企业在申请注册时要有超前意识,在产品开发研究之初就申报。
3。不要给产品起别名。如果需要区分同类型的新老产品,可以给新产品起一个新的名字,但必须注册为商标。
4。在不改变注册商标图样的情况下,依法正确使用注册商标。如果确实需要更改,更改后的模式将被注册。
5。在设计商标标识和产品包装时,尽量突出注册商标图形,减少装饰图案。申请商标注册时最好考虑logo和包装设计的要求,或者先设计产品logo和包装,再提出可以用于商标注册的部分申请注册。另外要注意同行业同类产品的识别和包装,不要模仿别人的设计风格,要有自己独特的设计思路和风格。二、防止他人侵权
商标注册后,注册人享有专有权。保护商标专用权不仅是行政执法部门的责任,也是企业的重要工作。防止他人侵犯和危害其注册商标专用权是一个重要方面。除了上述商标使用中的问题,我们还应该注意并做好以下几个方面:
1。关注商标注册,关注《商标公告》,发现他人申请注册的商标与自己的商标相同或者近似,应当提出异议或者争议。
我国《商标法》第三十条规定,自公告之日起三个月内,任何人均可以对初步审定的商标提出异议。《商标法》第四十一条第二款规定,对注册不当的商标或者注册商标有争议的,可以自该商标被核准注册之日起五年内,向商标评审委员会申请裁定。
2。经常进行市场调查,要求各地业务员、分公司注意市场上同类产品企业的标识包装。发现涉嫌侵权的,应当及时予以制止,直至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提起诉讼或者向法院起诉。
3。加强商标管理。【/br/】工商部门查处的许多假冒商标案件,都与注册人对商标标识和包装材料管理不善有关。部分注册人保管不善,导致logos被盗丢失;有些未能有效销毁废弃标签(包括印刷和使用过程中出现的废弃标签),甚至将其出售以收集废弃产品;他们中的一些人没有严格检查标志印刷厂和纸箱厂,这些标志加工厂违反法律、合同和良心,将印刷的数量转售给别人;等等。【/br/】还有一种情况是,产品被消费者消费后,产品包装等标签可能仍然完好无损。这个时候,一些不法分子就会高价回收这些标签来制造假冒产品。处理这种情况最好的办法就是设计出产品被消费者消费后被销毁的logo,或者直接在商品上标注商标。
4。注册防御商标和联合商标。
防御性商标是指驰名商标的所有人。为了防止他人在不同类型的商品上使用自己的商标,他们分别在不相似的商品上注册自己的商标。在非相似商品上注册的此类商标为防御性商标。我国《商标法》对此没有明确规定。企业可以根据一般商标在非相似商品上注册,以防止他人利用其驰名商标的声誉。按照国际惯例,这类商标一般很难注册,但一旦注册,不会因为没有使用而被国家商标主管机关撤销。因为我国没有明确的法律规定,企业只能按照一般商标进行注册,注册后必须使用,即不能连续三年停止使用。但我国商标法对此类商标的使用有广泛的规定,包括商品的使用、商品包装或容器和交易文件,以及广告、展览等经营活动。所以,只要企业三年用一次或者做一次广告,就可以消除“连续三年停止使用”的障碍。
联合商标是指在同一商品上注册几个类似的商标,或者在同一类别的不同商品上注册几个相同或者类似的商标。这些相互类似的商标称为联合商标。联合商标主要是商标之一,称为主商标,也称为原商标。注册联合商标可以有效保护其主要商标不被他人模仿或者部分复制。
三、打击侵权假冒
我国商标法规定下列行为为侵权:
1。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或者类似商品上使用相同或者近似商标的。;
2。销售侵犯注册商标专用权的商品;
3。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的;
4。未经商标注册人同意,变更其注册商标,并将变更商标的商品重新投入市场;
5。在相同或者近似的商品上,使用与他人注册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标志作为商品名称或者商品装饰,误导公众的;
6。故意为侵犯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提供仓储、运输、邮寄、隐匿等便利条件的;
7 .对他人注册商标专用权造成其他损害的。
从以上规定来看,注册商标专用权的保护范围远大于注册商标专用权。注册商标的专用权仅限于注册商标和批准使用的商品。
商标注册人应对市场或广告中涉嫌侵犯其注册商标专用权的行为(包括防御性商标和联合商标)采取积极的态度和措施。
首先,进行必要的法律调查和法律咨询,收集证据。【/br/】二、对涉嫌侵权人进行强烈抗议和交涉,要求其立即停止侵权行为。【/br/】三、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投诉,要求停止侵权行为。
第四,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br/】第五,要求对方赔偿损失,消除影响,道歉。【/br/】第六,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积极配合依据职权自行查处的案件,提供《商标注册证》等证据和线索。
第七,对于可能出口的侵权产品,海关应当予以查封。
第八,任何涉嫌犯罪的人都应立即向公安部门报案。【/br/】假冒注册商标属于严重侵权行为,在一定程度上构成犯罪。1997年新《刑法》规定了三种商标犯罪:一是未经商标注册人许可,在同一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的商标,情节严重的(假冒商标罪);二是销售已知为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且销售金额较大(销售假冒商标商品罪);三、伪造或者擅自制造他人注册商标或者销售伪造或者擅自制造的注册商标,情节严重的。(《刑法》第213、214和215条)
四.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
国际上对驰名商标给予特殊保护。上述商标侵权是指在商品相同或者近似的前提下,判断两个商标是否相同或者近似。相同或者近似的,一般构成侵权,否则不构成侵权。然而,驰名商标突破了“相同或类似商品”的界限。
首先,1967年《巴黎公约》(中国于1984年加入《巴黎公约》,即1967年《斯德哥尔摩公约》)对驰名商标提供了特殊保护,但仅限于“相同或类似商品”。它的特殊表现是,一个商标在其注册或使用国被认定为驰名商标后,即使该驰名商标没有在其他成员国注册,也会在其他成员国受到保护。1994年4月签署的《关贸总协定乌拉圭回合最后文件》中的《与贸易有关的知识产权协议》将驰名商标的特殊保护扩大到“不同的商品或服务”。【/br/】1996年8月颁布的《中国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不仅将驰名商标的保护范围扩大到了非类似商品和服务,而且将企业名称的保护范围也扩大了,即如果他人将与驰名商标相同或者近似的文字作为企业名称的一部分使用,可能引起公众误解,工商行政管理部门不予核准注册;如果已经注册,也可以请求注销。2003年,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修订了《驰名商标认定和管理暂行规定》,颁布了《驰名商标认定和保护规定》,沿用了以前的规定。特别是对驰名商标的保护被列入2001年修订的《商标法》,这反映在《商标法》第13条中。